咨询留言
姓名:朱先生
标题:刘律师,您好!关于被精神病咨询的进一步请教
时间:2013/6/7 22:01:53
咨询内容:
您好! 一, 您在今年5月11日的答复中,写道“2011年的这次,要看什么时间,从侵权的角度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果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可以是两年,所以这次是有可能诉讼的,”,这里,我有两个问题 1,侵权中关于时效的规定,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之日开始算”,我认为,身体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是有客观标准的,精神病是否误诊及其对人的伤害,具有主观性,非专业人士很难发现误诊,所以这个时效是否应从出院之日起开始算,是否值得商榷? 2,我认为我是被精神病的,我如果起诉,目的是获知真相,这样,如果从医疗合同的角度,诉讼的事由是什么?在这个事由下,诉讼能获知真相吗? 二,如果我不提出司法诉讼,而是向卫生部门提起医疗纠纷的起诉,作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人,有这个资格吗?
答复时间:2013-6-13
律师回复:
1、具体从何时起算,需要具体分析,上次的答复说的是一个大概,至少没超过两年,也许可以不超过一年; 2、从医疗服务角度,理由是医院违约,没有做出正确诊断,从而做出错误治疗,无论从违约还是侵权角度,都可以获得真相。 3、你的意思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吧,投诉也需要主体资格的问题,但审查方面可能没有起诉来的严格。
姓名:梁紫玲
标题:未婚生子上户口
时间:2013/5/17 13:23:00
咨询内容:
我是未婚生子,那男的是已婚的,现在想把小孩给上户,但写出生证的时候也把他的名写上去了,现在要怎样才可以把小孩的户口上到我这里
答复时间:2013-5-17 18:15
律师回复:
孩子可以跟父亲上户口,也可以跟母亲上户口,这个不会有障碍,可能的障碍是未婚先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涉及社会抚养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罚款,如果公安机关在你没交罚款之前不给你上户口,你也只能先缴罚款。
姓名:朱某
标题:您好,我是那个被强制送精神病院的投资者
时间:2013/5/10 19:20:38
咨询内容:
谢谢您在律师365网站上的答复!以下的问题是我在被收治的过程中存在的,我认为可以作为维权的线索,您认为其中有可行的部份吗,是否有兴趣介入? 1,如果说医院说某患者有某种症状,而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比如与患者的谈话记录等等),就把某人定性为精神病,那么医院岂不是可以认定任何一个正常人有某种症状,然后把他定性为精神病,最后关进医院?这些证据我在病历和病历中附的出院证明里没有看到。 2,如果医院是根据家属的话说某患者有某种症状,那么这里就牵涉到两个问题,第一,家属是不是真的说了这些情况,这需要证明,比如说谈话记录,然后后面有家属的签名,如果不提供这个证据,那么医院为了赚钱,岂不是可以随便编造家属的供述?;第二,家属是不是说的属实,那么这也需要证据,比如与疑似患者的或者交谈记录或第三者的证明等等,如果不提供这些证据,那么岂不是任何一个人就可以随便把与自己有矛盾的家人送进精神病院?这些证据我在病历和病历中附的出院证明里没有看到。 3.医院从接到疑似患者家属的电话到决定强制拉这个疑似患者入院,这中间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吧,比如对疑似患者的面诊等等,如果不需要这个过程,那么岂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随便把与自己有矛盾的家人送进精神病院?我没有经过任何过程就直接被强制到医院了。 4.强制我去医院后,未经任何诊断(没有任何人与我交流并留下书面记录),凭什么作出住院的决定,我住院很长时间之后才有医生与我交谈约十分钟。这其中违反了哪些法律或规定? 5,医院决定给患者用药和做电击前,如果认为“患者”没有判断力,有没有把可能发生的副作用告知家属,由家属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6在上述几条中如果医院有过错,进而无法证明其判断的正确或合理性,进而无法证明其用药或电击的行为是合理的,加上没有告诉家属而擅自采取了用药或电击产生的后果,医院难道不负责?我在出院后,明显感觉大脑不能正常思维,不得不取消了香港和美国的帐户,给事业造成很大损失。 7病历我有复印件,但未仔细看,有诸多疑点,比如:第一点。出院后我家人告诉我他们只是看我遇到不如意的事较为暴躁而已,并无其他异常,也未发现我有”幻觉,妄想“,而且我问过专业人士,他们告诉我两点:1,发生幻觉的人有的在发生时就知道自己有幻觉,在发生时不知道的,在事后也一定会知道2,有过妄想的人在自知力恢复后会知道自己有过妄想。但我从未发现自己有过幻觉我也没有在医生写我”自知力恢复“时发现我曾有过妄想,而医院却在我的出院记录上写,”幻觉,妄想消失,自知力恢复“,请问,从未有过幻觉,妄想的人,怎么谈的上幻觉,妄想消失?他们对我的幻觉,妄想的判断从何而来?最近我问了医生关于幻觉的事,她说是我妈讲的,但我问了我妈,她说没讲过。第二点,2011年8-10月我只住过一次医院,其中有过约一星期的假出院,但他们在病历上却没有这段假出院的记录,却在9月20日写我出院了,9月21日又住院了,我怎么会在昨天出院今天又入院?我爸说,医院这样做是为了提高什么周转率。是不是医院向我爸这样解释的,我不知道。 病历我未仔细看,即使如此,发现的疑点也不止以上所说,还有其他的。 以上的问题是我在被收治的过程中存在的,我认为可以作为维权的线索,您认为其中有可行的部份吗,是否有兴趣介入?
答复时间:2013-5-11 08:30
律师回复:
您好,朱先生,医生诊断一个身体疾病的患者,需要记录询问病史情况以及医生做的检查情况,据此我认为,诊断一个精神病患者,当然需要记录精神科的相应检查,比如说,谈话记录,没有这些证据,凭什么作出诊断? 你在365留言有两次住院,2001年的那一次,时过境迁,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好再维权了,2011年的这次,要看什么时间,从侵权的角度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果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可以是两年,所以这次是有可能诉讼的,但是如果要起诉医院,需要你父母参与进来,我想,普天之下,没有哪一个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有伤害行为的,如果他们也觉得你被精神病了,确实有冤,我可以考虑介入进来帮你维权。 电击治疗是特殊治疗措施,应当经过你父母的同意。 关于幻觉,我没有研究过,现在也没法答复你,这个可能需要鉴定。 周转率问题确实是医院普遍的做法,这个你没必要追究。
姓名:吴女士
标题: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配偶可以要求离婚吗?
时间:2013/5/2 13:13:56
咨询内容:
您好,刘律师,我和丈夫结婚快十年了,前年丈夫得了精神分裂症,时好时坏,我怕遗传孩子,没敢生育,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提出离婚吗?会不会构成遗弃?
答复时间:2013-5-2 14:25
律师回复:
结婚和离婚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离婚,不会构成遗弃罪,最高院1989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视为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你要求离婚,法律上没有障碍,但毕竟你丈夫目前的这种状况,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肯定会有这样一个基本考虑,即离婚后男方如何生活?在这样一个考虑之下,财产分割上肯定会向男方倾斜,且幅度应该比较大。你在准备离婚的同时,也应为你丈夫以后的生活做一些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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