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小王
标题:养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吗?
时间:2012/3/6 9:24:43
咨询内容:
我小时被姨妈、姨父收养。不久前,我的生父母因遇车祸双亡,我主动回去料理了父母的后事,并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我生父母的兄弟认为我已送养他人,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他们的说法有理吗?
律师回复:
如果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仅是私下抱养、或者收留抚养,收养关系并未合法建立,则不能排除您的继承权。######
如果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则根据《收养法》第23条,《婚姻法》26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您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已经消除,因此您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了。######
但是,有两种例外:第一,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遗产的部分或全部赠与您,则您就有权取得赠与的遗产;第二,如果您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则您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姓名:李先生
标题:单位解散,工伤职工能否拿到经济补偿?
时间:2012/3/3 8:59:38
咨询内容:
我是工伤职工,九级伤残,现在单位因经营不善准备解散,已于全体职工签订补偿协议,每人补偿8000元,但单位跟我说,我只能选择一个要么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么拿经济补偿,请问我可以兼得吗?
律师回复: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三)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与工伤职工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按照《省办法》规定与工伤职工签订补偿协议后,方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体办法如下: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省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这两个规定字面意义看,似乎只要按照110%的规定发放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就可以了,没有涉及经济补偿金,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只要不是职工自己主动辞职,两项补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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