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高法审委[2004]4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济南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5.8.31)
三、关于请求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一致意见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因公有住房的转让、住房公积金给付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住房补贴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故住房补贴的给付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江苏高院的意见中特意加了一个以劳动争议为由,对此如何理解?律师的理解是,如果单位说不应该发这个钱,那你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如果单位说已经发了这个钱,你说不是我领的,那就是债务纠纷了,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要受理的,济南的意见中住房补贴跟江苏高院的这个住房补贴性质不同,前者是工资的一部分,后者是国家房改政策中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