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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2013)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收费标准

案件分类

简单诉讼案件

计时收费

一、刑事案件

100-2500/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一)侦查阶段

1000-8000

(二)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

(三)一审阶段

2500-20000

二、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1万元

2500

1万元、≤10万元

4-7%

10万元、≤50万元

3-6%

50万元、≤100万元

2.5-5%

100万元、≤500万元

2-4%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000万元、≤1亿元

0.7-2%

1亿元

0.5%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四、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其它规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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