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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某日凌晨,患者王**因“结石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当天上午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因分离困难中转开腹,继而行胆囊切除、探查胆总管。术后数天出现黄疸,提示胆道梗阻,之后两年在二附院做了ERCP,四次支架置入,2012年8月,江苏省人民医院为患者行“胆总管空肠吻合术”,术中见十二指肠和胆管粘连极其致密,锐性分离后,见肝总管和十二指肠壁均有缺损。
2013年6月,南京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2013年12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医方免除之前垫付的3万余元,除了调解协议已经给付的5000元之外,另外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16万元,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