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如何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条如何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被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相关法理,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仅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免责的唯一理由就是受害人的故意,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机动车的过错及责任大小。(奚晓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79~380页)。

 

江苏高院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2010》中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不过仅限于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已垫付抢救费用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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