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南京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7 年 9 月 10 日)
18、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应当真实。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之前,应通过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或开庭质证等方式确定鉴定所需要的材料的真实性。 当事人对于病历资料及其他鉴定所需的 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通过开庭审理, 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并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进行认证,决定是否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
19、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修改病历,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赔偿权利人和医疗机构 共同封存患者的病历后,医疗机构单方擅自开启病历,导致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定,鉴定无法进行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赔偿权利人掌握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对 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或医疗机构虽有异议但不能对其异议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 人民法院也可将赔偿权利人掌握的病历作为进行鉴定或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 苏高法(2010)341号
四、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等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不得委托鉴定。当事人对病历等鉴定材料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认定。病历等材料真实性难以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申请相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
第四条 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
(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
(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
(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