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应以二审判决为执行依据
作者:付顺华 发布时间:2003-07-11 10:08:34
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哪级法院的判决?执行依据是执行案件的“龙头”,一旦执行依据错误,就会引起执行程序中一系列的错误。这一问题直接决定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和人民法院对执行权的行使。
对此,实践中有多种认识。一种认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说明原判正确并由此发生法律效力,应持一审判决书申请执行;另一种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是生效判决,持哪级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都行;第三种意见为,一审判决因当事人提起上诉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应持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书可作为二审判决书的附件一并提交执行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得出一结论:(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宣判、送达后立即生效;(2)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局判决、裁定依法不准上诉的,宣判、送达后立即生效。(3)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宣判、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上诉期满即生效。
法院判决的生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二审维持原判,不是一审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除法律规定的一审终审的特别规定外,均在超过上诉期间未上诉时生效。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未生效。法律没有规定二审维持原判可使一审判决逆转生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准上诉。二审判决宣判、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维持原判只能说明其对一审判决中法律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予以认同,同时,二审判决会对一、二审的诉讼费承担问题作出重新决定,与一审的执行内容有异。
可见,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应持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必要时将一审判决书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同样,执行法院也应将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予以执行。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7/id/68731.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6]经终字第199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赔偿金应自何时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你院作出的(1995)高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应于我院(1996)经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因此,二审期间对原审被告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所欠车款及其他费用本金应计收利息,而不应加收罚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起止日期从1996年4月27日起至二审确定的给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