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
卫医函〔2008〕127号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卫发〔2008〕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医疗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严禁以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患者。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存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等情况的,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仍不纠正的,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