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sjy.gov.cn/www/jsjy/gzfw/201443/n911597265.html
律师会见是如何规定的?
一、律师会见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2)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3)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4)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二、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须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提前向罪犯所在监狱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应该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律师来监会见在押罪犯时,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信函原件,狱政科审核会见律师身份及事由后,符合规定的,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并做好登记;告知有关规定,通知会见室和罪犯所在监区。
四、律师会见罪犯时,应有监区民警在场。律师会见不得有下列行为:(1)传递违禁品;(2)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3)将通讯工作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4)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民警应当提出警告;警告无效的,中止会见。
http://www.jsjy.gov.cn/www/jsjy/gzfw/20131017/n407295519.html
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审查
一、会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讯暂行规定》。
二、会见条件
罪犯亲属或监护人可以会见监狱在押罪犯。
亲属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子以及兄、弟、姐、妹。非以上亲属会见罪犯,须经监狱审查批准。
三、会见流程
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应当办理会见证(卡)。办理会见证(卡)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与罪犯亲属关系的证明。
四、受理部门
罪犯亲属、监护人在监狱会见场所会见在押罪犯。需办理审批手续的,由监所狱政科受理。
五、收费标准
办理会见卡收工本费。购买物品或与罪犯共餐的,受费标准实行成本价,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会见时间
罪犯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监狱规定的会见日期来监会见,会见时应出具会见证(卡)。非会见日一般不安排会见,特殊情况需安排会见的,由监所狱政科审批。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七、会见人数
每次会见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八、禁止会见情形
会见罪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会见:
1、无会见证或与本人身份不符合的;
2、罪犯其他亲属无有效身份证件证明与罪犯有亲属关系的;
3、需要审批,未按规定审批的;
4、有明显精神异常的;
5、醉酒的;
6、有其他不利于罪犯改造情形的
同时,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会见:
1、使用隐语、暗语、或外语(外国籍罪犯除外);
2、谈论有碍监管安全或罪犯改造内容的;
3、擅自将通讯工具带入会见场所的;
4、有照像、录像、录音行为的;
5、私自传递手机、毒品、现金、信件等违禁物品的;
6、有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情形的。
九、其它注意事项
罪犯亲属会见时,可以带少量的日常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和现金给罪犯,日常生活、学习用品经检查后交给罪犯本人,现金由会见室登记入账并开具三联单(一联交给罪犯亲属,一联交给罪犯,一联存查)。罪犯亲属因罪犯治病需要,可以携带适量药品。药品经会见室登记和监狱医务人员查验后,转交监区或分监区民警代为保管,供罪犯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