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监管改造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分级管理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级管理以罪犯改造表现为主要依据,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刑期执行情况、奖惩情况,将罪犯区分为不同级别,施以相应管理,给予相应处遇。
第三条 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别对待的原则,注重现实改造表现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以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设置及标准
第四条 罪犯分级管理设置为宽管级(A级)、从宽级(AB级)、普管级(B级)、从严级(BC级)、严管级(C级)等五个等级。
第五条 宽管级(A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宽管级(A级):
1、剩余刑期六个月以内,入监满一年,季度考核奖励分在1分以上的;
2、剩余刑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入监满二年,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4分以上的;
3、剩余刑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入监满三年,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7分以上的;
4、剩余刑期在五年以上,入监满五年,季度考核奖励分在30分以上的。
第六条 从宽级(A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从宽级(AB级):
1、剩余刑期六个月以下,入监满一年,季度考核奖励分在18分以上的;
2、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入监满二年,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1分以上的;
3、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入监满三年,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4分以上的;
4、剩余刑期在五年以上,入监满五年,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7分以上的。
第七条 普管级(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普管级(B级)
1、有期徒刑罪犯入监满六个月,季度考核奖励分在12分以上的;
2、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入监满一年,季度考核奖励分在18以上的。
第八条 从严级(BC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从严级(BC级):
1、有期徒刑罪犯入监未满六个月,或入监满六个月、季度考核奖励分未满12分的;
2、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入监未满一年,或入监满一年、季度考核奖励分未满18分的。
第九条 严管级(C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严管级(C级):
1、狱内又犯罪或有余罪(主动交代余罪的除外)正在审查期间的;
2、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后未满一个月的;3、因有行凶、脱逃等现实危险,在加戴戒具期间及解除戒具后未满一个月的;4、正在单独监禁的;5、因严重违规违纪正在被严管的。
第三章 等级处遇
第十条 宽管级(A级)处遇
1、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优先呈报减刑、假释,减刑幅度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放宽;
2、每月可与亲属或监护人在宽见厅会见二次,可与亲属或监护人共餐;
3、符合条件的,每月可安排特优会见一次;
4、通信次数不限;
5、每周可拨打亲情电话一次;
6、可在监内积假休息;
7、保持宽管级半年,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经监所批准可离监探亲,时间为5——7天;符合特许离监条件的,经监所特许可离监1天;
8、每月可开账购买副食品80元;
9、可按规定自费点菜加餐;
10、有一定管理特长或劳动技能的,可优先从事事务性辅助岗位、关键性技术岗位和重要性生产岗位的劳动;
11、优先参加监所组织的外出参观活动;
12、优先安排到监所文体娱乐室活动;
13、优先参加监内各种兴趣班和职业技术培训;
14、可享受监所设置的其他相应处遇。
第十一条 从宽级(AB级)处遇
1、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优先呈报减刑、假释;2、每月可与亲属或监护人在宽见厅会见一次,并可与亲属或监护人共餐;3、符合条件的,每二个月可安排特优会见一次;4、通信次数不限;5、每月可拨打亲情电话二次;6、可在监内积假休息;7、保持从宽级半年,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经监所批准可离监探亲,时间为3—5天;符合特许离监条件的,经监所特许可离监1天;8、每月可开账购买副食品60元;9、可按规定自费点菜加餐;10、有一定管理特长或劳动技能的,根据需要可从事事务性辅助岗位、关键性技术岗位和重要性生产岗位的劳动;11、经批准可参加监所组织的外出参观活动;12、每月可安排到监所文体娱乐室活动;13、可参加监内各种兴趣班和职业技术培训;14、可享受监所设置的其他相应处遇。
第十二条 普管级(B级)处遇:
1、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择优呈报减刑、假释;2、每月可与亲属或监护人在普通会见厅会见一次,会见时间不超过45分钟;经监所批准可与亲属或监护人共餐;3、每月可发信二次;4、每月可拨打亲情电话一次;5、可在监内积假休息;6、符合特许离监条件的,经监所特许可离监1天;7、每月可开账购买副食品40元;8、可参加监所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从严级(BC级)处遇
1、每月可与亲属或监护人在普见厅会见一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2、每月可发信一次;3、每月开账购买副食品不超过30元;4、每二月可拨打亲情电话一次。
第十四条 严管级(C级)处遇
1、原则上停止通信、会见;2、每月开账仅限于生活必需用品;3、一般应停止参加监内各种娱乐活动。
第四章 等级升降标准
第十五条 基本规范一次扣基础分3分以上或其它规范一次扣基础分5分以上以及季度基础分累计扣满10分的,应在原有等级上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六条 普管级、从宽级、宽管级罪犯季度内连续二个月未获奖励分的,降为从严级;连续三个月未获奖励分的,降为严管级。
第十七条 从严级、普管级、从宽级、宽管级罪犯有本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降为严管级。
第十八条 罪犯在严管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考核合格的,应按时解除严管,升为从严级(BC级)。
第十九条 被降为从严级的罪犯,自降级之日起二个月后,符合普管级晋级条件的,升为普管级。
第二十条 死缓、无期徒刑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不得进入从宽级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被正常收监的罪犯,自普管级开始定级;在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被判刑的,自收监起二个月内定为严管级;监内又犯罪被加刑的,自判决之日起二个月内定为严管级。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及时予以升级。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视为立功表现。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计分考核组织亦为分级管理考核组织,负责罪犯分级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各监所每半年对罪犯分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省局狱政处。
第二十四条 罪犯等级升降每季度评定一次。如有突出表现符合升级条件或违反监规达到降级标准的,应及时予以升级或降级。罪犯升级应逐级晋升,原则上每次晋升一级。如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越级升级。罪犯降级依据考核结果,按照等级条件,可越级降级。如出现违规违纪达到本规定降级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降级。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评定程序:罪犯自报,小组评议,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逐级审批。其中:宽管级(A级)、严管级(C级)由监区审核,监所审批;从宽级(AB级)由监区审批;普管级(B级)、从严级(BC级)由监区或分监区审批。凡越级升级或降级的均由监所审批。
第二十六条 罪犯被提请减刑假释必须达到普管级以上方可呈报,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在减刑、假释呈报期间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被降为从严级或严管级的,一律撤回减刑、假释呈报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犯、女犯、老病残犯等级设置条件和处遇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监所制定。
第二十八奈 经批准确定后的等级升降情况,由监区(分监区)及时张榜公布。罪犯对确定后的管理级别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公布后的三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各级考核组织应在一周内审议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狱、少管所的严管队(组)负责对符合严管条件的严管级罪犯进行集中管理,不符合严管条件的其他严管级罪犯可由监区或分监区管理。
第三十条 罪犯调出时,所定的管理等级不变,等级评定材料随档案移交调入单位。
第三十一条 罪犯应佩戴相应等级的标牌。宽管级(A级) 为草绿色;从宽级(AB级)为果绿色;普管级(B级)为黄色;从严级(BC级)为橙黄色;严管级(C级)为红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监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季度考核奖励分”均不含专项奖励分;“立功表现”是指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局《江苏省罪犯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劳字[1992] 4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