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腔镜胆囊摘除术中损伤胆总管,两次胆肠吻合遭受巨大痛苦~
腹腔镜胆囊摘除术中损伤胆总管,两次胆肠吻合遭受巨大痛苦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3日,30岁的男性患者***因“右上腹隐痛不适两天”,来苏北**医院就诊,次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出现腹部胀痛,对症治疗未见好转,9月6日转至淮安**医院,9月9日CT诊断腹腔大量积液,腹腔镜下探查见腹腔内有胆汁约3000ml,吸净胆汁后行肝总管空肠吻合术,术后症状缓解。9月底10月初,患者从淮安**医院出院后,与苏北**医院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获得10万元补偿,两家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苏北**医院承担,报销所得归苏北**医院所有。
2012年10月~12月,原告又出现发热、腹痛症状,数次在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就诊,效不佳。2013年1月,原告来南京鼓楼医院就诊,检查发现肝总管及胆总管狭窄,肝内胆管扩张,1月22日行PTCD术症状缓解。4月1日再次出现腹痛发热,在泗阳人民医院就诊,考虑PTCD管堵塞,次日转至鼓楼医院,行PTCD管冲洗引流。5月14日,原告因“胆管狭窄”第三次入住鼓楼医院,21日行“肝外胆管切除+肝门部胆管成形术+肝门部胆管空肠吻合口翻修术”,术中见原胆肠吻合口完全闭塞,予以翻修,重新吻合,5月29日出院。目前尚在恢复中。

【诉讼过程】
2013年8月,患者委托医疗纠纷专业法律顾问刘宏俊律师代理本案,笔者审查病历后认为,苏北**医院手术操作不当,损伤胆总管,损伤后又未及时发现,延误加重病情;淮安**医院术前重复检查,延误病情,手术操作不当,致术后吻合口狭窄进而完全闭塞不得不再次手术。8月9日,患方以南京鼓楼医院作为第三被告,将三家医院告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法院组织庭前质证,患方当庭申请撤销调解协议,但苏北**医院缺席,未提交鉴定病历,一拖大半年, 2014年4月,笔者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之规定,苏北**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应推定其存在过错。法院收到笔者意见后转告苏北**医院,8月前后,其终于提交了鉴定病历,2014年10月南京医学会组织了本案的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
苏北**医院手术医师经验不足,术中发生误判而损伤胆道,未放置腹腔引流管,影响了术后胆道损伤的早期诊治,存在医疗过错,患者伤残等级为八级;淮安**医院术前对病情观察欠细致,手术时机把握偏迟,亦有一定过错,但与患者伤残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与患者后期在外院进行治疗的经济损失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南京鼓楼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市级鉴定后,原被告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三期鉴定。

【法院判决】
2015年2月1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调解协议,苏北**医院承担全部损失的80%,赔偿26万余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0万,尚应支付16万余元;淮安**医院就患者后期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应支付1万余元;驳回对南京鼓楼医院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调解协议是否公平,是能否撤销的关键,本案被告苏北**医院答辩时认为,调解时已经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了残疾赔偿金,但是患者常年在城镇打工和生活,理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显然不公平,这也是法院同意撤销调解协议的关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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