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
交通肇事罪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http://liuyan.chinacourt.org/message/view/id/17637.html

【网友留言】

交通肇事罪中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问题

1、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内。

2、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且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不一。

3、最高院针对这个问题是否需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统一?

 

【最高院院长回复】

1、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又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法院法释(2001)47号第9条则直接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的物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只有遭受的物质损失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因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更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交通肇事犯罪中,被害人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了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其民事诉讼必然适用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而刑事诉讼法又将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指向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交通肇事罪中受害人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除了上述法理外,主要还是因为交通肇事的车辆一般均有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可供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经济保障;其次,交通肇事的危害后果较大,非死即伤,且伤者居多,受害人大部分急需救治和后期治疗;再次,交通肇事罪毕竟属于过失犯罪也就是轻刑犯罪(当然醉驾例外),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也并非像杀人、伤害等犯罪的处罚重,所以,有必要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尽量考虑民事赔偿责任的过多担负。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例外的判处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失,一方面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加大其民事赔偿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可对受害人给予最大限度地经济补偿和救济,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及利益关系。3、最高院是否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统一。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及相关问题进行广泛的调研,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问题准备出台相互协调、统一的司法解释。

 

 

“给大法官留言”栏目简介

“给大法官留言”栏目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与中国法院网同步上线开通。这是一个网民可以与大法官直接“对话”的新平台,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31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将在线与网民互动交流,亲自回复、督办网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以减少周转环节,使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开通“给大法官留言”栏目,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周强院长关于利用新媒体广泛听取民意要求采取的又一举措。我们诚恳地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网友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各位大法官将认真阅读您的留言,依法办理,及时回复。

留言要求:网民留言实行实名制及属地管理。留言对象应为所在辖区的“大法官”。网民注册时需要填写真实姓名、单位、住址、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以便当地法院和您取得联系,征求您对回复的意见。给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留言,您可以直接发至院长信箱。留言需实事求是,文明守法。

您的关心与支持,是我们做好法院工作的不竭动力!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14-02-21 

 

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网
您流动的办公室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
13376058469
401740696@qq.com
版权所有:(南京)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专职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服务! 苏ICP备1200810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128号

   
版权所有: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  13376058469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