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 )
30、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2010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成年被扶养人人丧失生活来源或劳动能力应当如何认定?
答:对于已满55周岁的女性或已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并且确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可以列为被扶养人。
对于其他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当事人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医学证明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如果仅有所在村民村委会的证明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九中法【2009】97号)
第十三条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包括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未依法进行收养登记,但确实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的被扶养人,应视为被扶养人。
对于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主张扶养费的,一般应予支持;男性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其无劳动能力的证据予以证明。
成年被扶养人有其他生活来源,且该生活来源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可不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生活来源不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应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补足。对于成年被扶养人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事实,应由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由赔偿义务人按照相应比例支付,一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0%,一次递减,十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
2008年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
6、赔偿标准问题。
(3)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成年近亲属为被扶养人的,应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及有无其他生活来源为标准考量。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将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标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则应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渝五中法发[2007]91号)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
2、赔偿权利人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条件应当是:一、扶养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死亡或残疾伤害,二、被扶养人系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会议认为,(1)《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被扶养人为男性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其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证明后,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农村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视为其无劳动能力,如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3)如果有证据证明农村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属于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之情况,则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