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9月16日省高院公布的数据为61783元。2015-9-16修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149元。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5446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大,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900元确定;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50元确定。
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按规范管理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三、各地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数确定有关政策,对突破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将扣减省级调剂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6日
http://www.jshrss.gov.cn/zcfg/ldzjfg/201506/t20150617_187963.html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规定》第十九条所称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此适用年度内,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均以省公布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