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357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豫卫函监督〔2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五日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97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5〕6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的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医疗机构是经你局核准登记的全民、综合性医疗机,其执业登记所核准的一级诊疗科目中有“外科”,但二级诊疗科目中没有“脑外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其开展脑外科手术的行为是属于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此复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7〕185号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函〔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