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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诉讼费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1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有关规定,针对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实际,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对被告的反诉请求、第三人的独立诉讼请求,应当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对本诉诉讼请求,仍然按原收费标准收取。

除前款规定清况外,人民法院因其他原因决定将多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均不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第二条 原告基于多个事由提起多个独立诉讼请求的,按照各个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分别计算交纳诉讼费。

第三条 同一案件同时具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十六、十八条规定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只适用一次减半收取。

第四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害牲名权、名称权、肖橡权似及其他人咯权案件的标准收取。

第五条 解除同居关系及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申请公司解撒、清算的案件,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诉讼标的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用。

第七条 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按照财产受理费的三分之一交纳申请费,担不得低于50元。

第八条 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崔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处理。

第九条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后未经法院同意,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法院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应当按照苏高法[2000]38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移送事项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上诉须知,并在上诉须知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诉费的计算方式。当事人签收的,该上诉须知视为崔费通知。上诉须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后未经法院同意,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或被上诉人承担的,审理案件的审判庭应将原告或上诉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退回预交人,并及时向被告或被上诉人发出交费通知。被告或被上诉人拒不交纳的,应及时移送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似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苏价费〔2010396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和明确相关费用收取标准的报告》(苏高法[2009]78号)收悉,现就完善我省人民法院收费管理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部分民事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问题

我省人民法院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以下简称《通知》)两年多来,对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法院诉讼工作的正常开展,现重新审核确定部分省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收费标准为:

1、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每件8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4、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24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

5、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受理费,每件400;涉及损害赔偿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

二、关于明确检索费、复制费的收费标准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等规定,明确我省人民法院有关收费执行下列规定:

人民法院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提供已审结归档案件中法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审判公开信息(以下同口径),包括在法院设置的公共阅卷室提供搜索、查询、调阅、编辑案件卷宗档案材料,通过纸张复(印)制或光(磁)盘复制等服务。其收取检索费、复制费的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301号、苏财综[2008]72号)及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检索费,按照每人(指申请人)次30元收取。复(印)制费执行下列规定标准:

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A4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1元,双面复印每张1.5元。

A3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4元,双面复印每张0.6元。A3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2元,双面复印每张3元。打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50%DVD刻录(含盘)每张不超过10元,CD刻录(含盘)每张不超过6元,U盘刻录每 个 (只)不超过3元。

经提供上述信息的法院同意,公民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等)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三、以上规定的检索费、复印(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按项目将收费收支情况和定价申请一并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有效参与法律诉讼,按照《办法》规定,法院要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受理法院审核,免收上述相关费用。

五、省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其他管理要求,继续执行《通知》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111日起生效。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二 月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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