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能否得到赔偿
2012-11-07 14:03: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德英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7日19时55分许,原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荔城镇荔塔路二号圆盘往一号圆盘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3线884公里加200米处时,在超越同方向前方车辆过程中,驶过公路左侧与对向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又与邹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邹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停车,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经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赔付邹某5150元,次日16时许,原告主动到荔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的12月6日原告赔付425000元给李某家属,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告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交强险获得赔付后,原告申请商业险的赔付,保险公司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合同约定是免责的,保险公司应不予赔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关键看其免责条款是否做了特别提示,未作特别提示,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案情分析:
笔者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被告在庭审时提供原告当时投保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填写内容项及商业险条款文件,证明在投保人声明栏内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对其签名予以否认并称被告也未将条款文件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签名系其亲笔书写,亦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在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予以明确说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出具保险单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及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的约定,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予以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系合同纠纷,其免责条款无效,原告逃逸后立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也负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得到了相应的惩罚,降低了社会影响 。因此,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款。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
2014-01-10 14:59: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闽清频道 | 作者:冀东
交通肇事后仓皇逃逸,落网后面对几十万的死亡赔偿费才想到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该认账吗?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2012年12月间,杨二接到了一批货运单子,因为货多、路远,在妻子的陪同下二人开始了长途运输。这天早上10时许,杨二行经国道路段右转弯时,听到“嘭”的一声,从后视镜里看见一人倒在路上,夫妻二人感觉出了事情并没有马上停车,而是走了三十米左右的距离才停了下来,二人下了车,忐忑不安地往事故现场走了一段距离,由于很害怕不敢走近,只见倒在血泊中的受害人立马扭头返回车上,害怕是自己撞的就栽了,也不敢报警,于是驾车扬长而去。却不曾想,这时正在路边种地的刘姓父子二人看到了这一幕,刘子见货车要逃走,就嘱咐父亲在一旁等待,自己驾驶摩托车尾随货车后记下了车牌号。事有不巧,杨二走了半个小时左右遇到前方山体滑坡封闭道路,只得掉头原路返回,再次往过事故路段时,见交警正在处理现场,夫妻二人仍继续驾车前行,但在次日零时接到了警察的电话传唤。
杨二违反道交法的规定,碰撞并碾压了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林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杨二首先逃离现场,第二次经过事故现场时并未主动投案而继续无视,在被交警传唤到案时仍存侥幸心理称不是自己的车辆撞上的。最终在车辆碰撞痕迹、血液样本等证据和证人的指证下,杨二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不予认定自首情节,从重判处刑罚。
随后,林寿的家属便将杨二及杨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二赔偿死亡赔偿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二的货车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由于杨二的逃逸行为,依据商业险条款,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闽清法院判决,杨二赔偿原告41万多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责任。
杨二一家本就不算富裕,四处借钱、银行贷款才买下了这辆货车,本想靠着跑跑运输改变家里的生活,但没想到9月才买的车,12月就出了重大交通事故。如果杨二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保险款足以赔付损失,不至于使家庭负债累累,雪上加霜;如果杨二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受害人,可能一条鲜活的生命不会就这样消逝,这个家庭也不会陷入无限的哀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