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投其所好患者中招,椎管狭窄微创禁忌医院赔偿~
【基本案情】
患者**双下肢僵硬伴走路不稳半年,南京各大医院均诊断颈椎病,建议手术治疗,因对手术心存顾虑迟迟未下决心。2013年5月,网上看到南京某民营医院的医疗广告,称该院有数名骨科权威专家,可以微创治疗颈椎病,手术创伤小、术后恢复快,此正切中患者内心需求,遂来该院就诊,以“颈椎间盘突出(C5~6、C6~7)”收住入院,次日在局麻下施行“经皮激光椎间盘汽化减压术+臭氧消融术”,术后第3天出院。本以为皆大欢喜,未料术后第6天出现颈项部疼痛,并发双上肢麻木,伴肌力下降,后出现双下肢不自主抽动,肌力下降明显,鼓楼医院MR检查示“C5、C6椎体骨挫伤伴后方C4~6椎体水平颈髓水肿、颈椎病伴局部椎管狭窄”,后以“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颈椎病微创术后”收入中大医院,行“颈椎前路C5、6椎体次全切除、C4~7椎间盘切除、椎间钛网植骨融合、钛板内固定术”,术后转至康复科行康复治疗,9月出院。之后经过本人不懈努力、家属悉心照顾,坚持两三年,尚才基本恢复,勉强可以上班,但仍留有后遗症。
【提起诉讼】
2014年初,患者委托江苏医疗纠纷专业维权律师刘宏俊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原告来被告医院就诊前就已明确存在“椎体骨质增生、椎管狭窄、颈髓受压”的病情,不适合行微创治疗,被告选择微创手术,导致减压不充分,不但未能控制病情,反而因脊髓水肿导致颈髓损伤,出现问题后被告预防水肿措施不积极,医生工作不到位,延误原告的病情。
法院受理后,被告答辩坚称他们对原告的病情诊断明确,原告具有微创手术指征,被告在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手术经过顺利,原告在术后症状减轻,被告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疗鉴定】
南京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微创治疗指征把握欠严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原告认可伤残等级,但不认可原因力比例,认为手术指征不是把握欠严谨,而是选择错误,术前沟通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未做认定,手术操作违反规范没有认定,术后没有重视、延误病情发展的过错没有认定,患者病情加重系椎间隙感染的依据不足,为此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
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采取的微创手术可取,但并非最佳,术前告知不充分;颈椎病-退变性颈椎管狭窄症属于经皮激光椎间盘减压术(PLDD)和臭氧髓核消融术的禁忌症,被告手术指征掌握不严谨;术前未排除可能存在的隐匿感染灶,与术后椎间隙炎性反应有关;颈椎间盘突出合并颈椎管狭窄引起的颈髓损伤的自然病程较长,除非出现新的损伤后可即刻加重颈髓损伤,患者微创治疗6天后即出现症状加重,且病情进展较快,不符合疾病自然进展,而是与医方手术治疗后出现的椎间隙狭窄和椎间孔缩小出现新的压迫有关。由于患者两次鉴定相隔大半年,省级鉴定时患者经过康复锻炼,恢复了部分功能,故省级鉴定认为,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状况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患者的伤残程度构成八级伤残。
【案件结果】
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前后4次庭审后,于2015年8月18日对案件进行了宣判,采信了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确定被告医院承担80%的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慎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