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感染VS医疗过失?——新生儿死亡产科疑云~
【基本案情】
产妇***,怀孕期间,梅毒血清学检查阳性,接受正规抗梅治疗。2014年*月*日入住南京市**医院产科待产,入院诊断“胎膜早破、LOA(枕左前位)待产”,次日予缩宫素引产,被告病历记载,“22:00宫口开全,查枕横位,22:20胎心突然直接降至80次/分,最低至50次/分,23:03分行剖宫产娩出一活男婴,Apgar评分1分”,经被告及中大医院儿科联合抢救后,心率一度恢复至91次/分,但未能稳定,此日凌晨01:20分患儿心跳呼吸停止,宣布新生儿死亡。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患儿尸体进行了检验,法医病理学诊断:1、足月男性新生儿;2、妊娠晚期胎盘和脐带。
【诉辩理由】
2015年4月,家属委托医疗纠纷专业维权律师刘宏俊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在产妇入院时没有复查B超,“LOA”诊断错误;入院后产检未及时发现枕横位,发现后重视不够,对阴道分娩的风险预计和告知不足,没有及时剖宫产;引产催产连续使用缩宫素,催产剂量过大,使用过程中监护不力,发生胎儿窘迫;21:40分之后的胎心监护明确提示胎儿缺氧,没有立即剖宫产结束分娩;22:00左右(病历记载的22:20分与事实不符)发生胎心急剧下降,应急处置不力,耽误宝贵时间,延误加重病情。这一系列过错导致胎儿在宫内严重缺氧窒息,生后虽经抢救,仍未能避免新生儿死亡的后果。尸检报告显示,患儿不存在导致死亡的先天性疾病,故被告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死亡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被告答辩认为,梅毒孕妇能够通过胎盘将螺旋体传给胎儿引起晚期流产、早产、死产,妊娠合并梅毒感染的,胎儿死亡率高,催产素使用符合要求,医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同时也承认胎心突然下降的时间是22:00,病历中22:20分的记载系钟表时间差错所致。
【医疗鉴定】
南京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从发生急性胎儿窘迫至胎儿娩出,时间共约63分钟,总体时间偏长,有一定程度的延误;新生儿死亡主要与急性胎儿窘迫、重度窒息有关;孕妇梅毒治疗滴度下降后又升高,治疗效果欠佳,感染胎儿风险较高,本例胎儿娩出后梅毒抗体RPR测定结果1:32,胎盘病理诊断提示梅毒感染可能,故考虑胎儿梅毒感染;本例急性胎儿窘迫发生突然,程度较重,考虑与梅毒感染后耐受差及胎盘、脐带等自身综合因素有关。医疗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被告对市级鉴定质证认为,其为专科医院,病房条件有限,63分钟已经是尽力而为,不存在延误。原告对市级鉴定不服,认为轻微责任的认定明显过轻,催产时缩宫素剂量是否符合常规未做认定;22:00胎心出现下降时,医方是否遵照诊疗规范立即停用缩宫素未作认定;胎儿宫内感染系慢性缺氧的因素之一,即使胎儿有梅毒感染,也只会导致慢性缺氧,而本案是急性窘迫,梅毒因素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影响没有依据;医方延误诊治的过错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影响远非轻微。基于这些理由,原告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
【新的证据】
由于在第一次庭审时,医方当事医生陈述其22:18分到达产房时,下口头医嘱停用催产素,之后医方代理人对此予以否认,市级鉴定对此没有涉及,原告市级向法院申请调阅庭审录像,固定下该陈述。
在等待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期间,原告也一直在就医,但抗梅毒治疗效果始终不佳,滴度仍然居高不下,直到在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的一次就诊,医生建议查自身抗体,查出抗磷脂综合症才发现症结所在,原来梅毒血清学异常是假象,抗磷脂综合症才是真相,原告将相关医生的诊断考虑作为证据补充到法院。
【省级鉴定】
2016年3月,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重新鉴定,认为孕妇入院时,医方高危因素记录“梅毒感染、胎膜早破”,一定程度上应考虑为高危产妇,应予以重视及告知,入院后应有进一步检查包括B超,医方产前评估不充分;医方在催产阶段应用催产素依据不充分,剂量偏大,但从宫缩持续时间与间隔时间上,未发现宫缩过频、过强等情况;医方部分病历记录不严谨,因此导致何时停用催产素没有记录,致使无记录可查;从发生急性胎儿窘迫至胎儿剖宫产娩出,时间共约63分钟,总体抢救时间偏长;虽然“抗心磷脂”相关指标异常,怀疑“抗心磷脂综合症”,但孕妇确有梅毒感染证据,不能排除胎儿感染梅毒;该病例急性胎儿窘迫发生突然,程度较重,梅毒感染后胎盘、脐带等自身功能可能受到影响,耐受性变差,也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案件结果】
2016年4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信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意见,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41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后来补充的两个证据,虽然在省级鉴定的书面意见上没有直接采信,但是确实影响省级专家对本案责任程度的判定。梅毒感染是否存在?可能还是一个谜!但市级鉴定时此点没有争议,所以鉴定意见将自身梅毒考虑为主要因素,省级鉴定时虽然不能确诊抗磷脂综合症,但至少梅毒感染存疑,如此情况下,梅毒感染不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加上催产素停用时间有争议,故最终省医学会作出了同等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