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izz综合症疑云,是胆瘘还是手术损伤?
【基本案情】
患者,36岁男性,2015年12月24日夜间,因上腹痛来兴化市**医院急诊就诊,25日B超查出胆囊结石,28日入住肝胆胰外科拟行手术。12月30日上午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手术10:15分开始,中途手术医生出来告知家属,术中发现Mirizz综合症,需开腹做胆肠吻合术,14:20分手术结束,2016年1月13日出院。
【诉辩理由】
原告认为,其胆囊炎病情并不严重,肝总管损伤是被告手术操作不当所致,Mirizz综合症是被告为推卸责任杜撰了出来的。被告辩称,肝总管损伤是是原告自身Mirizzi综合症所致,医方对此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不错在过错。
【Mirizz综合症】
Mirizzi综合症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胆囊结石,结石嵌顿于胆囊颈或胆囊管,压迫肝总管导致狭窄,反复炎症发作导致胆囊肝总管瘘,临床上分为4型:Ⅰ型、结石嵌顿在胆囊颈或胆囊管;Ⅱ型、结石嵌顿形成胆囊肝总管瘘,瘘口小于肝总管周径的1/3;Ⅲ型、瘘口口径达周径的2/3;Ⅳ型、瘘已环形破坏整个肝总管壁。Ⅰ、Ⅱ、Ⅲ型均有典型的梗阻性黄疸症状,Ⅳ型部分病例有黄疸。一旦形成瘘口,则有腹腔内出血、胆汁性腹膜炎、胆外漏和膈下感染等并发症。
【“伪造”的病历】
为使Mirizz综合症有所依据,被告刻意在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中杜撰了三年的胆囊炎病史,并为此“伪造”了一份门诊病历。
原告保管的门诊病历显示,原告在此次发病前,从来没有诊断过胆囊炎。2015年8月20日凌晨2:20分因腹痛来院急诊,初步诊断“胃痉挛”?同时还怀疑“急性胰腺炎”或“阑尾炎”,次日为了明确诊断甚至进行了胃镜检查,可见,2015年8月份发病时并没有确诊胆囊炎;2015年12月24日夜间23:15分,患者因上腹痛再次急诊,诊断“腹痛待查”,直到次日凌晨03:00仍没有确诊胆囊炎。
而医方事后补记的门诊病历显示,患者三年前就已确诊“胆囊炎、胆囊结石”。三年来右上腹痛屡发,该记载与上段记载存在明显矛盾。关于补记的理由,被告代理人庭审中陈述,“发生医疗争议后,患方要求复印病历,医方发现没有门诊病历,所以依据入院记录补写”,该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为门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时医方没有必要去补写门诊病历,更不可能根据入院记录来补门诊病历,二者顺序颠倒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门诊在前,住院在后,只有入院记录依据门诊病历来书写,不可能反过来,门诊病历依据入院记录来补写,所以医方的这一解释不合常理,只能暴露其伪造门诊病历的用意——因为入院记录所写的病史没有依据,所以补写一份门诊病历作为依据来补强入院记录。
【医疗鉴定】
2016年8月,泰州市医学会组织了本案的损害鉴定,代理人针对本案的病历造假,提出诸多否定Mirizz综合症的证据和观点。鉴定认为,如果患者确有Mirizz综合症,则医方采取的医疗措施完全符合规范,但是医方未能提供Mirizz综合症的充分证据,仅凭术中诊断,不足以诊断Mirizz综合症,故鉴定专家认为应按胆囊切除术致胆管损伤进行鉴定,医方手术操作不精细,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
【案件结果】
市级鉴定后,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审判决25万余元。
【律师点评】
患者当初找到笔者时,对案件并没有信心,只知道门诊病历造假,对Mirizz综合症知之不详,准备走电子病历鉴定的方向,笔者代理后详细了解了Mirizz综合症,分析出了诸多疑点,增加了当事人的信心。在电子病历鉴定费用较高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走损害鉴定,事实终究是事实,被告虽然有意混淆视听,在专家面前还是无法自证其说。代理人提出,手术记录与B超和病理报告存在明显矛盾、临床表现与Mirizzi综合症不符、病理报告没有肝总管炎性瘘口的任何证据等,这些观点对于鉴定专家无疑具有强大的说服力,最终推翻Mirizz综合症的诊断,还原事实本来面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Mirizz综合症、胆囊炎、胆肠吻合、T管、伪造病历、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