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常常联系不上,只知道名字,不知道身份证号,不知道家庭住址,申请法院调查又常常难获批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幸好各地公安部门对此都有规定,以江苏周边为例供参,你能找到你们当地的规定吗?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016)
第一百七十二条 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受理案件的单位出具书面信息。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的,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该律师提供相关信息,对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信息,不予提供。
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2012)
第五条(申请)
申请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和证件,并按规定填写《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附后);
(一)政法系统各部门因办案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和查询申请人有效工作证件;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安保部门因外调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本单位党组介绍信或者本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查询申请人有效工作证件;
(三)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因执业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律师执业证件、司法局签发的法律工作者证件、公证员执业证件;
(四)医院、药房、邮电通信、银行等单位因紧急情况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本单位介绍信和查询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查询申请人提交的介绍信应当注明查询事由和被查询人的相关信息。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鲁公通〔2016〕179号
第一百零九条 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口登记资料,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执业律师只能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地址等户口登记资料,不得查询户内其他成员以及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
(备注: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发〔2008〕251号已被该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