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误伤胆管半年煎熬两次修复,主要责任赔偿38万余元
手术误伤胆管半年煎熬两次修复,主要责任赔偿38万余元

【简要案情】
2015年1月,青年女性患者***因“胆囊结石”在南京某三甲医院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手术记录记载手术过程基本顺利,但患者麻醉苏醒后即出现腹痛不适,并出现黄疸、发热,MRCP检查“胆总管未见显示”,ERCP检查提示胆总管不连续,考虑胆总管损伤,医方对此未积极处理,术后第13天才施行胆肠吻合术。病情一度缓解后,4月初又出现发热,胆道镜检查发现,“原吻合口内引流管已脱落,胆肠吻合口约1.5~2mm,胆汁不断溢出”,保守治疗后缓解,间隔数天后又复发,如此反复。医方迟迟未能商定手术方案,患者无奈之下到北京求医,9月15日在北京某医院行开腹探查,见原胆肠吻合口狭窄明显,约针尖样大小,遂行“肝门部胆管扩大成形、修复术,胆总管空肠吻合术,胆道探查术”,术后病情逐步恢复,定期复查。

【代理过程】
江苏医疗纠纷专业法律顾问刘宏俊律师接受咨询后,认真研究病历,查找资料后认为,患者胆囊炎病情并不严重,手术操作并不困难,之所以误伤胆管,完全系医方手术医生操作不当所致;术后第二天即发现胆漏、胆管损伤,应积极早期剖腹探查,医方延误手术时机;二次手术时对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手术操作不当致术后发生吻合口狭窄、肝功能严重损伤。医疗行为存在明确过程,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2016年9月,律师代理患者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7年2月,南京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代理律师的陈述意见基本得到了与会专家的采信,鉴定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腹腔镜胆道手术存在一定的风险,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患者伤残等级为8级。”患方对鉴定结果认可,未再申请重新鉴定。

【案件结果】
三期鉴定后,2017年5月法院安排开庭,判决支持8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8万余元,代理取得成功。

【律师点评】
胆囊手术误伤胆道不得不行胆肠吻合术是医疗损害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损伤,笔者代理数起该类案件,鉴定结果都有责任,说明临床上对这种损伤的容忍度较低,普遍认为这是一种认真细致操作下可以避免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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