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处理不当致新生儿窒息死亡案例报告
【案情简介】
产妇***,2016年2月*日晚19:43分因“停经38+6周,下腹痛2小时余”入住南京某区医院产科待产,22点宫缩规律临产,次日02:50分胎膜自破,羊水清,06:00宫口开全,胎心100~130次/分,羊水Ⅲo污染,06:25分自娩一活男婴,Apgar评分3分→5分,经抢救,06:45分血氧饱和度88~96%,心律136次/分,06:55分出现微弱自主呼吸,07:10分心跳骤停,07:50分宣布新生儿死亡。次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患儿尸体进行了检验,检见“两肺较多羊水吸入,符合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之表现”。
【律师分析】
患者找到江苏医疗纠纷专业法律顾问刘宏俊律师,律师查看病历资料及查找诊疗规范后认为,次日04:20 ~04:30的胎心监护已显示胎儿储备功能不足和宫内缺氧的征象,医方没有重视;06:00宫口开全时,胎心降到100次/分,羊水由清转为Ⅲo污染,说明缺氧严重,此时胎头位置+3,具备阴道分娩的条件,应尽快胎吸或产钳助娩,而不是等待自然分娩;胎儿娩出后抢救不力,麻醉科会诊证据不足。上述过错最终导致患儿心跳呼吸停止。
【鉴定意见】
2016年7月,原告向南京市***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认为06:00宫口开全时,胎心在正常范围,继续密切观察不违反常规,06:12胎心减慢,已准备胎吸,但是由于自身产程进展良好,06:25胎儿即娩出,无胎吸必要。抢救过程记录有出入,没有及时气管插管不规范,承担轻微责任。
【案件结果】
市级鉴定后,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咨询专业人员后予以准许,在重新鉴定获准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均对鉴定结果心存疑虑,此时是调解最好的时机,经双方律师斡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18万元,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