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宫素使用不当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私自调解赔偿2万,律师参与多赔43万~
缩宫素使用不当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私自调解赔偿2万,律师参与多赔43万~

【简要案情】
34岁经产妇***,怀孕期间一直在某市医院产检,预产期16年12月23日。12月5日产检发现羊水偏少,吸氧补液3天后于12日复查,羊水恢复正常,未再补液。12月20日产检,羊水较5日更少,收入产科。查体:胎头浮,宫口未开,胎心正常。21日予缩宫素引产,9:30分输2.5U,12:00出现规律宫缩,14:30分又输2.5U,15:30分宫口开全,胎膜自破,羊水Ⅲo污染,量200ml。16:45上产钳,16:55娩出一男婴,评分2′-3′-4′,以新生儿重度窒息转南京儿童医院。抢救一周后,12月28日患儿仍神志不清,反应极差。家属迫于毫无希望的预后和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得不放弃治疗自动出院。患儿次日于家中死亡。
患儿从儿童医院出院前,医方与患儿父亲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补偿2万元用于支付儿童医院住院费用,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起诉经过】
2017年春,家属经朋友介绍找到江苏医疗纠纷专业法律顾问刘宏俊律师,笔者查看病历后认为,医方在羊水偏少时没有继续补液,胎头未衔接时使用缩宫素不够慎重;出现规律宫缩后,短时间内再次应用更是不当;宫口开全时,发现羊水Ⅲo污染,说明存在胎儿窘迫,加之羊水过少破膜时几已流尽,窘迫加重不可避免,此时胎头位置尚高,短时间内不可能经阴道分娩,应立即行剖宫产结束分娩;娩出前即已明知胎儿窘迫,没有做好抢救准备,娩出后抢救不力。上述过错与患儿重度窒息及之后的死亡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虽然签署了调解协议,但这份协议没有第三方参与,其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签署的协议效力不同;且协议没有患儿母亲授权,患儿父亲单方签署的协议对儿母不生效;即便有效,2万元的补偿也显失公平。
基于上述理由,2017年4月,律师代理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镇江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鉴定。2017年8月,镇江市医学会组织了本案医疗损害鉴定。

【案件结果】
2017年9月,在鉴定结果尚未签发的情况下,医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经法院主持,医方按照同等责任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43万元(扣除了之前的2万)。

【律师点评】
本案鉴定前医方一副高冷态度,不愿跟患方沟通,鉴定后主动找患方调解,前后变化之大,全在鉴定之功。我们没有找关系打听,不知道确切的鉴定结果,但应该不低于同等,虽不排除主要责任的可能,但考虑到此前有调解协议没有撤销,且患儿户籍为农村户口,能否按照城镇标准存有争议,且即便市级主要责任,也不能排除医方不服申请省级鉴定降低责任的可能,故为避免讼累,选择按照同等责任城镇标准赔偿是一条高效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对这样的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调解协议只是两方协议,如果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居中协调后签署,则撤销的难度更大。在此,刘宏俊律师郑重提醒广大患者:医患纠纷轻易不签调解协议,签署协议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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