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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发文太随意,不当言论赔偿4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系农机生产企业,粮食烘干机是原告的主打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被告公司与原告系同一行业,存在竞争关系。2017413~15日,第九届中国(江苏)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吸引了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家企业和农机360网等数家业内传媒机构参展,被告销售员工某甲作为被告公司的代表出席展会。会议期间,414日,某甲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组图片,图片一方是原告倒塌的机器,另一方是被告公司挺立的机器,配文字“只有对比,才有差距”和“相信专业的力量”,让人误以为原告公司产品与被告公司产品差距巨大,原告公司产品不专业。实际情况是,江西乐平在48-9日遭受了短时8~9级大风,原告在当地销售的三台机器在大风中倒塌。据《风力等级表》,8级大风摧毁树枝,9级烈风小损房屋,烘干机高达9.2米,内部空心,安装在农村户外,在大风肆虐下,倒塌不可避免,与质量无关。原告是一家重信誉负责任的企业,事发后已及时安排售后人员赶往现场维修重装。积极妥善的售后服务本应受到点赞,不料天灾却成为被告诋毁原告商誉的“人祸”。信息发布当天,原告的销售人员和总经理就分别收到了其朋友的质疑和询问,有的是客户,有的是经销商,还有媒体记者,此后数天一直接到相关询问。求证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看到只会在心里作出评价而不会主动求证,潜在客户的流失是无形的。

 

【诉讼经过】

事发后,原告总经理气愤之极,联系公司法律顾问刘宏俊律师,要求追究对方损害名誉的责任。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最为关键的是取证,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证明微信的传播范围及是否给原告公司企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还有朋友圈证据的固定,需要被告员工微信朋友的高度配合,一要固定歪曲事实损害名誉的证据,二要证明发布微信的这个号就是被告某甲本人,即要锁定发布者;最后,还需要江西乐平用户的证明,以还原事实本来面貌。这些证据的收集,需要证人、公证机关、律师的充分合作,这些人员都是公司外部人员,又在外地,取证难度很大。从5月到7月,律师配合公证处陆续收集证据,为了锁定发布者,专门跑到安徽电信局查询。

证据固定后,选择什么案由也是一个问题,是从民法角度,选择法人名誉权纠纷?还是从不正当竞争着手,选择商业诋毁?律师认为,由于本案侵权人是竞争公司员工,其侵权目的也很明确,为了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告某甲的行为已然违反了这一规定,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

在被告某甲的朋友圈,律师发现了侵权图文系在南京展会期间发布的,侵权行为地在南京,为案件管辖取得了主动。

20188月,律师代理原告公司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被告某甲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侵权图文,并在微信朋友圈和农机360网连续发文半个月,澄清事实,消除影响;2、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案件结果】

被告在收到诉状后主动联系原告公司表达歉意,愿意承担责任。201711月,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删除侵权朋友圈,并在朋友圈连续发文7天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方诉讼成本4万余元。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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