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医生经验不足,漏诊异位妊娠破裂大出血致人死亡
急诊医生经验不足,漏诊异位妊娠破裂大出血致人死亡

【简要案情】
2016年3月某日下午17点左右,年青女性***突发腹痛,来某三甲医院就诊,当时排队人数较多,等到19:00左右患者自觉腹痛有所缓解,便自行回宾馆休息。20:30左右腹痛加重,再次来院,00:16分医生接诊,查体上腹部压痛,无反跳痛,血淀粉酶、立位腹部平片、心电图未发现异常,接诊医生考虑急性肠炎,予以抗炎解痉补液治疗。输液结束后于第二日凌晨2点左右回到宾馆,当时腹痛有所缓解,但腹胀难受。晨丈夫醒来时,发现患者在吐,脸色苍白,欲上医院,已无力行走,丈夫背扶其乘车前往宾馆附近的某医院,到院前两分钟发现患者呼之不应,急诊初步复苏后,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查血HCG 32988IU/ml,考虑异位妊娠破裂大出血,行剖腹探查证实后手术止血,术后转院本部ICU进一步诊治。此后患者持续昏迷,脏器功能渐衰竭,8天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预后不佳,转回当地医院途中不幸去世。

【诉讼经过】
2016年秋,家属经过熟人介绍,找到江苏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和陈鹏,两位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医院急诊接诊医生疏忽大意,存在重大过失。患者来医院就诊时,腹痛已持续较长时间,说明病情较重;予查淀粉酶、腹部平片,说明接诊医生已怀疑急腹症,但其还是经验不足抑或麻痹大意,只考虑了外科急腹症而没有考虑妇科急腹症,对育龄期妇女没有询问月经史,没有查腹部B超,没有查血HCG;患者00:16分脉搏74次/分,而00:52分心电图检查时心率已96次/分,明显升高,血常规查示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和红细胞压积均已低于正常,对这些异常征象,接诊医生也未引起重视,上述疏忽导致了严重的漏诊!患者就诊后数小时生命体征尚平稳,如果没有漏诊,完全有机会手术干预,从而避免大出血休克和心跳呼吸骤停。
2016年11月,刘宏俊律师代理家属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委托**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7年7月18日,医学会组织鉴定,代理律师结合病历和诊疗规范对医方过错进行了详细阐述,得到鉴定专家的认同,鉴定意见为“某三甲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

【案件结果】
2017年8月15日,**市**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刘宏俊律师提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异位妊娠的死亡率在不断降低,如今已不足10万分之一,被告作为***某地区医疗水平最高的大型特级医院,应承担最高的注意义务,其在本案中犯的是低级错误,根据其错误性质,结合异位妊娠极低的死亡率,被告应承担99%的责任。
2017年8月28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85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2018年1月17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在2018年春节前两天,全部履行,案结事了。

【律师点评】
本案的鉴定结果,是代理人经历过的为数不多的客观公正的结果。这一结果的主要因为患者太过年轻,40岁不到,尚未生育,而异位妊娠破裂只要明确诊断,救治率几乎百分之百,所以本案的后果,实在让人扼腕痛惜,鉴定专家也是考虑到人情伦理,才没有袒护被告医院,作出了公正客观的鉴定结果。如被告医院喊冤所言,患者腹痛部位不典型,且伴有“腹泻”,迷惑了接诊医生,但事后详问,其实不是腹泻,而是由于盆腔积血压迫直肠导致的排便感,患者虽然频繁如厕,但实际上只能解出一些粘液,不是真正的水样便。接诊医生过于年轻,没有妇科急腹症的经验,遗漏的妇科急腹症,这是诊断思维上的重大缺陷。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客观原因,患者第一次就诊等了两个小时没有轮上,第二次就诊,足足等了近4个小时才轮上,医方急诊人手安排不够,接诊医生没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询问病史也是一个原因。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希望医疗机构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后果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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