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阐释侵权法疑难问题》一书第66条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答称: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之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依侵权责任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4条和第22条规定。
附:《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2条——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