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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逃税罪的关系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逃税罪的关系

 

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税务律师-----廖仕梅观点:

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因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后果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很多。一方面,立案标准高,虚开金额4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100份以上才立案。另一方面,最高刑期为7年,即不论虚开金额是多少,最高刑期也不会超过7年。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虚开金额1万元以上即可刑事立案。

虚开普票罪之所以比虚开专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要高,根源在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没有真实交易,纯虚开,这种情况国家增值税非但没有损失,还因此多收增值税,因为没有交易,行为人原本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却因虚开给国家缴纳了税款;另一种情况是真正交易方不需要发票,发票抬头写需票方,由需票方拿来入账。这种情况国家也没有增值税损失,因为真正交易方会按发票记载缴纳税款。

既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国家增值税不会造成损失,那为何还要用刑法加以保护?一方面因为我国实行以票控税政策,对发票的管理极其严格;另一方面因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受票方能虚增成本,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可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非法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涉嫌逃税罪,逃税罪的最高刑期也是7年。既然可以通过逃税罪惩戒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为何还要设一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呢?原因有二:一是纳税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一定导致纳税人少缴企业所得税,因为有的企业长期亏损,并不盈利,即使不虚增成本,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即使超过40万元,也不构成逃税罪。二是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未达到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或者在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即使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达到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也不构成逃税罪。

由此可见,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较逃税罪对行为人的威慑力更大。一方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只有虚开金额的要求,没有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要求,因此,虚开普票罪能将那些没有证据证明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治罪。另一方面,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者,即使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只要开票金额达到40万元以上,或者开票数量达到100份以上,就可以判刑。

 

其他观点:

“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提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因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偷税行为。可见,立法者、司法者对于此问题持目的犯观点,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须以抵扣税款为特定目的。

 

刘律师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为了抵扣税款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便补缴税款也没有机会免于刑事处罚,如果目的只是冲减营业额,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构成逃税罪,补交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也只有一次机会,且要求之前没有受到两次或以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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