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申请法律援助要符合哪些条件?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诉讼代理或非指定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请求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是达到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三是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第一,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据《条例》及省政府文件规定):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3.请求国家赔偿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0.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1.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2.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13.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1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15.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6.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7.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其中,第11、12、13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第二,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据《条例》及市政府文件规定):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南京市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相关证明的,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7.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
8.农民工因劳动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另外,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经济状况审查,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目前南京市、区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址如下: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成贤街118号科学会堂4号门一楼
联系电话:12348 83359171(办) 邮编:210018
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南京市太平门街81-1号
联系电话:68192012(办) 邮编:210018
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南京市五老村11号
联系电话:84450148 84556177(办) 邮编:210002
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南京市中华路465号
联系电话:52377148 邮编:210006
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兴隆大街196-7号一楼
联系电话:87782148 87782050(办) 邮编:210017
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西康路河海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83316148 83230261(办) 邮编:210009
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姜家园6号一楼
联系电话:58827148 邮编:210011
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尧化门尧佳路广电大楼2楼
联系电话:85560148 85569610(办) 邮编:210046
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雨花南路2号区政府大院一楼
联系电话:52883148 52883368(办) 邮编:210012
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文靖西路108号一楼
联系电话:52190148 邮编:211100
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16号一楼
联系电话:58185148 邮编211800
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延安北路35号一楼
联系电话:57100148 邮编:211500
溧水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大西门4号
联系电话:57200542 邮编:211200
高淳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栗园路43号
联系电话:57310148 邮编:2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