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116号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略):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第三十三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余略)。
第三十六条已获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因自身原因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购家庭在选房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半年之内未缴款的视作自愿放弃,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购。
第三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由市房保办根据登记家庭实际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顺序等确定,也可采用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军烈属、残疾人可以优先购买。
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等处分产权的行为。
南京市房改办84221312答复,经济适用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不可以加名字,只能整体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