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有关申诉的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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