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小议未成年人作为房屋产权人

近几年来,随着房价的一路走高,为了有效规避将来可能产生的遗产税,减少继承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父母直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房,似乎正在成为一种流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规定,未成年人是可以买房的,当然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需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即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时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代理。在我市办理此类房产登记,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体现监护关系的证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但是,未成年人成为房屋产权人后,房产转让存在着很大障碍,《民法通则》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房,却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20087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在我市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名下房屋转让时,房产登记机构要求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公证文书,用以承诺处分房屋的目的是为教育、就医、改善生活等未成年人的利益。

http://www.bdzj.gov.cn/Detail.aspx?ID=292

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网
您流动的办公室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
13376058469
401740696@qq.com
版权所有:(南京)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专职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服务! 苏ICP备12008108号-1 南京网站建设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128号

   
版权所有: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  13376058469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