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公治【2017】152号
各市公安局治安、人口管理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户籍信息查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并商有关单位和部门,现就贯彻执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执行中,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件和委托人委托授权书,即可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设置的户政办理中心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二、《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执行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人委托授权书,即可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设置的户政办理中心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三、信息查询结果可采用查询人摘抄的形式提供,查询人需要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并加盖户口专用章,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电子文档。
办理查询信息的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和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台帐,如实记载信息查询和提供情况,并由查询人签名确认。
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相关人员信息,但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正后按规定办理。
五、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非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申请查询他人户籍信息的,不予受理。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队人口管理支队。
省厅治安总队
2017年7月31日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172条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受理案件的单位出具书面信息。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的,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该律师提供相关信息,对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信息,不予提供。
第173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受理案件的单位出具书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