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因“子宫肌瘤”行在全麻下“经腹子宫肌瘤剔除术”,10:50分手术结束,11:05分入恢复室,11:38分拔气管插管,11:45分送回病房,回病房时麻醉师未亲自护送,临时拉来护送的医生缺乏经验,途中未注意观察,到达病房时,发现患者呼之不应,口唇发绀,颈动脉搏动不清,呼吸音消失,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相继予胸外按压、肾上腺素静推,气管插管等抢救,后患者心跳呼吸相继恢复,转入ICU。此后患者持续昏迷,癫痫频发,长期植物状态,反复肺部感染,2017年4月因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肾衰而死亡。
维权经过
家属认为术后返回病房途中发生的呼吸心跳骤停是一次人为疏忽导致的医疗事故,委托笔者向卫计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级医学会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但由于患者没有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未认定医疗事故。患方不服,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认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医方仅承担轻微责任。患方更加不服,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
2019年4月,经省卫计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对本案进行鉴定,认定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91%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8万余元。2020年8月,二审维持。
花絮与点评
笔者从2014年事故发生后即介入本案,与医方沟通谈判,后因患者行康复治疗而搁置。2017年患者去世后,笔者建议家属走医疗损害鉴定,但家属认为赔偿事小,责任事大,坚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本案是死亡后果,如果构成事故即是最严重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医院影响较大,故而前两次鉴定的专家都非常之慎重和保守。从结果回看过程,似乎云淡风轻,但当时当事,家属和律师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笔者在得知省鉴定结果时,心情低落至谷底,家属也一度灰心绝望,甚至准备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是,已是过河卒子,只能拼命向前!
2014-2020,六年时间,家属孜孜以求一个公正的结果。中华医学会鉴定后,又开始刑事控告,三年下来,从派出所到分局再到市局,最后到检察院,处处碰壁,屡屡受挫,家属心力憔悴,不得已而于日前放弃!
本案经中华医学会鉴定,认定的过错有:全麻术后,拔管前后对麻醉药物残余作用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重视不够;拔管后观察时间过短,现有材料不能说明患者具备离开恢复室的条件;术后转运患者回病房时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心肺复苏过程中气管插管不及时等。笔者在多年医疗纠纷的见闻里,常常心生感慨,临床无小事!很多纰漏就发生在不经意间。11:45是午饭时间,麻醉师是急着吃饭还是有其他事务?如果其处理患者不是这么匆忙,如果其有时间亲自护送患者回病房,事故就有可能不会发生。如此,家属不用承受失去至亲的痛苦和数年维权的煎熬,麻醉师也不会被吊销执照,不用面临长达三年的刑事控告而提心吊胆!这样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并引以为戒!
——2022.5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