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
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到期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然而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很多人并不清楚,下面笔者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
2013年1月16日,法院判决童某偿还彭某借款30万元及计算至2012年12月11日的利息870657.77元。案件于2013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拍卖成交童某以其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彭某要求法院依法计算自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3年3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结果】
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时间为2013年3月3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因在此时间段内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分阶段确立的两种不同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方式。
第一阶段:即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累计为515天),故该时间段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基数为本案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70657.77元=1170657.77元,人民银行2014年1至3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5%/年,故计算期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1170657.77元×6.15%/年÷365天/年×2×515天=203165.25元;
第二阶段: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累计1747天),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综上,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203165.25元+91717.5元=294882.75元。
【评析】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问题,大家应充分注意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计算方式、计算基数,综合考虑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及法定加倍债务利息,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起止时间的确定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生效仍在上诉期的一审判决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具体到本案中,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其自动履行期为5日,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3年3月2日,应当自2013年3月3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计算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即以2019年5月14日拍卖成交日为迟延履行利息截止计算日。
二、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方式问题
当事人申请执行款时,需注意2014年8月1日前后时间节点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分两种情况: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累计为515天),按《批复》确定的具体计算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累计1747天),按《解释》确定的具体计算方式。
三、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对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计算同样也需注意2014年8月1日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施行的《批复》《解释》分阶段进行计算。
(一)2014年8月1日前依照《批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具体到本案中,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包括原本之债和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债务利息,其计算基数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70657.77元。(二)2014年8月1日及以后依照《解释》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具体到本案中,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括判决执行履行期间届满前的债务利息,其计算基数仅为借款本金300000元。
综上所述,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时除注意起止时间外,还应把握住2014年8月1日时间节点,如执行期间跨越出台时,应采用分段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和计息方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1/id/4614059.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