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胆囊炎还是心绞痛?没有尸检是否就无法鉴定?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0日,51岁女性患者因“右肩部疼痛”来某市医院门诊就诊,收住入院。此前,同年8月患者曾因“胸闷”在该院行心脏CTA 检查,示“前降支中段浅表型壁冠状动脉-心肌桥”,同年11月因“胸闷不适”来门诊就诊,胸部CT未见明显异常。此次入院检查发现心电图异常,未予重视。12月13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手术顺利。12月16日凌晨04:48分,同病房患者家属发现患者在床上抖动,医护人员赶来后发现患者双眼上翻、口吐白沫、肢体抽搐、全身大汗、面色苍白,诉后背疼痛,随后意识丧失,经抢救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后未做尸检。
【律师分析】
律师通过审查病历,查阅资料后分析认为:
患者入院前半年,多次因“胸闷、后背痛”等主诉门诊就诊,为此查心脏CTA、胸部CT,CTA检查发现心肌桥,说明心肌有潜在缺血风险。此次入院,心电图“中度ST段压低,T波异常”,提示心肌缺血,医方没有重视,没有请心内科会诊,没有使用改善心肌缺血的药物。
患者虽然有胆囊结石,但系体检发现,平时没有症状。此次入院,全腹无压痛,Murphys征阴性,无黄疸,属于静止性胆囊结石,不需要手术,唯一支持手术的症状是“右肩背疼痛”,但该症状不具特异性,肩周炎甚至心绞痛都有可能,虽然心绞痛常常放射至左肩,但也有放射至右肩的病例报道。一个有胸闷、心肌缺血病史的患者,主诉肩背部隐痛不适,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心脏疾病。医方很可能将一个需要收入心内科的患者错误收入了普外科,错误进行了手术。术中发现“胆囊无充血水肿”,也不支持手术适应症。此时,反过来更应重视心脏病情,请心内科会诊。
本例虽然没有尸检,但可以从临床推断患者的死亡原因【1】,医方考虑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患方亦认可。患者半年前的体检心电图尚没有异常,本次入院前数次胸闷就诊,入院心电图ST异常,提示心肌缺血近期发生。12月16日凌晨,患者发病时全身抖动、大汗(脱水高钠血症),不排除合并甲状腺危象。心率增快,心肌氧耗量增加,在心肌缺血和心肌桥的病理基础上,发生急性心肌梗死(5:11分心电图诊断)、心源性休克、心源性猝死。医方对于心脏病情和甲状腺病情没有重视,没有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2020年9月10日,镇江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
1、手术有指针,抢救过程未违反诊疗规范。
2、医方在术前心电图检查提示异常时,未请心内科会诊、未行心脏彩超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手术时机掌握欠缺。
3、未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不明,临床考虑为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
4、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
【案件结果】
医方对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鉴定人书面答复,答复后仍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原告方对此予以反对,法院权衡考虑后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2021年4月,判决医方承担50%的责任,赔偿60余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患者猝死,死亡原因不明,于是尸检尤为重要,没有尸检的情况下,诉讼的风险较大,好在患者生前有CTA检查,死亡之前有心电图提示心梗,为临床判定提供了依据。
【1】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2011(九)患者死亡未作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影响鉴定组专家判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时,应当在鉴定书中载明。如果可以做出临床判定,应载明“临床判定”、“临床考虑”或“依据临床资料”等。《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2017患者死亡未作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影响专家判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可以做出临床判定的,应当载明“临床判定”、“临床考虑”或者“依据临床资料”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