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脉瘤术后发生脑梗,医方处置不积极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简介】
59岁女性患者,2018年7月因体检发现颅内动脉瘤入住某三甲医院。入院后行全脑血管造影术,发现左侧颈内动脉海绵窦段一枚宽颈动脉瘤,约“7.1*10.5mm”。医方聘请另一家医院某主任为患者施行“脑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术中在支架辅助下送入6枚弹簧圈,麻醉复苏后于19:20返回病房。21:35分,患者出现呕吐伴神志障碍,此后数小时又呕吐两次。医方判断为麻醉未恢复,未予重视。次日上午病程记载“右侧上、下肢肌力2级,右侧Babinsiki征阳性”,CT检查提示“左侧大脑半球基底节区及额叶多发低密度病灶”,下午MRA检查明确“左侧大脑半球多发急性脑梗塞”。经治疗,患者神志恢复,但不能言语,右侧肢体无力。后相继行康复、高压氧等治疗,有所好转,目前遗留语言障碍和右侧偏瘫,仍在医院康复治疗。
2019年4月,南京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为,“医方在患者术后较长时间未苏醒且反复呕吐的情况下,对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治疗并发症认识不足,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结论是“本例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方对鉴定结论不服,认为过错认定不全面,责任认定过低,申请再次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于2019年5月受理。

【律师评估】
家属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找到刘宏俊律师,律师评估后认为,目前市级鉴定已做,省级再次鉴定已经受理,医患双方都对未来的鉴定心存担忧,此时正是调解的最佳时机。

【维权经过】
律师代理后,与医方积极沟通,口头达成了45%的赔偿比例,但由于双方计算标准的差异,医方坚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赔偿,患方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标准赔偿,调解破裂,患方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秦淮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20年7月,江苏省医学会作出鉴定,维持了次要责任的意见。原告方申请鉴定人书面答复,未能改变既有结果。
2020年12月,在南京医科大学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之后,秦淮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医方承担45%的责任,先期赔偿46万余元,5年之后如仍有护理依赖,另行主张。

【律师点评】
医疗损害鉴定的定责标准跟医疗损害鉴定相比,相对宽松一些,对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而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非首选,本案如果一开始选择做医疗损害鉴定,有可能提高责任比例。市级鉴定之后,重新鉴定即便是医疗损害鉴定,也很难突破之前既有的结论。本案好在曾经达成过45%的调解方案,该比例后来得以被法院采信,患方也算争取到了最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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