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
打工小伙遭飞来横祸双腿截肢,六年维权路坎坷艰辛终得慰藉!
打工小伙遭飞来横祸双腿截肢,六年维权路坎坷艰辛终得慰籍!

【案情简介】
29岁安徽籍小伙子大全,受雇于江苏句容P老板做货车驾驶员。正是生龙活虎、活力四射的年纪,不料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8月3日下午,大全在车上平货时,车子突然向前溜坡,大全一个闪失摔下车,双腿被车轮压断,先是被送往句容医院,紧接着转到南京81医院,最后转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才得以收住入院。次日在省人医行左大腿和右小腿截肢术,9月25日出院。



【诉讼准备】
大全住院期间就通过朋友找到当时还在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的潘业文律师,潘律师又找到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俊律师。两个好朋友对大全的遭遇深表同情,一拍即合,开始了替大全的维权之路。

【诉讼经过】
因为货车的保险公司在南京,为主场作战,两位律师决定在南京起诉。2013年11月,律师代理大全将保险公司、雇主PCH和货场经营者江苏MD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第一次开庭后,进入司法鉴定程序,但审判工作并没有中止。主审法官认为原告诉请不明确,一个案件中只能包含一个法律关系,原告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多名被告,缺乏法律依据。两位律师为此多次与法院沟通,法院坚持要求原告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诉求,否则不给做鉴定,同时承诺,撤保险公司不影响管辖。原告最终不得不让步,将保险公司先行撤回。
2014年3月,潘刘两位律师来到句容天王镇金山普料场调查取证,矿场已经关闭,但仍能看出来当时工作的痕迹,货车溜坡的坡道还在,阻挡货车的石料堆还在,律师拍了视频和照片。

2014年3月,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LYQ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出具鉴定意见:LYQ外伤后,构成三级伤残;误工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自本次鉴定前一日止,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营养期限为120日。
2014年5月,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对LYQ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出具了意见:1、被鉴定人LYQ左侧髋部大腿截肢,残端表面不平整,底部见大面积手术瘢痕,有幻肢痛及残肢痛,右侧大腿截肢,截肢较长,残肢表面见多处取皮区,见一纵行手术疤痕。2、左侧髋部大腿建议安装普通适用型特殊装置髋离断假肢,价格为32835元,此假肢使用年限为四年,每年维修费为产品总造价的8%。3、右侧大腿建议安装普通适用型特殊装置大腿假肢,价格为27547元,此假肢使用年限为五年,每年维修费为产品总造价的5%。4、患者为初次安装假肢,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及穿戴、使用假肢,需住院康复训练30天,康复训练住宿费用为120元/天。5、患者配置假肢的使用年限建议为当地人均平均寿命。
鉴定意见做出后,原告依法变更诉请后,法院组织开庭。两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答辩指出其已经超出答辩期,且违反“管辖恒定”原则,并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开庭中,江苏MD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货场经营者实际为句容FY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法院追加其为被告后,其提出管辖异议。原告答辩指出若改变管辖将违反“管辖恒定”原则,且案件已到判决阶段,改变管辖不利于诉讼效率,请求法院驳回。
2014年12月,建邺法院跟律师电话沟通,准备移送句容法院,原告提出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也无济于事。因为大全经济压力大,急需要赔偿款,也不能走撤诉重来之路。2014年12月,建邺法院裁定移送句容法院管辖。闻听此消息时,笔者正在栖霞法院附近办事,那是一个冬天的下午,天空很蓝,心情却非常的低落!
2015年春节过后,案件在句容法院重新启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FY公司提出矿场实际承包人为XWS,追加其为被告。
2015年9月,历经建邺法院数次开庭、沟通、鉴定、移送管辖,句容法院数次开庭、调查走访相关人员、两次追加被告等诉讼活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经结束。又是在等待判决过程中,句容法院突然告知律师,本案涉及的三个法律关系不能放在一个案件中审理,要求原告明确一个而放弃其余,律师与法院多次沟通,递交书面意见仍无济于事,无奈只能先放弃雇主,以矿场经营者和承包人未尽到安保义务承担第三人侵权责任为由明确了诉请,同时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经镇江中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XWS于2016年6月18日前赔偿LYQ各项损失共计779019.14元;句容市FY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对XWS承担连带赔偿责任;LYQ放弃对江苏MD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的权利。2、关于PCH的雇主赔偿责任,LYQ同意另行向PCH主张权利;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的责任,LYQ同意另行主张(余略)”。后XWS履行了该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2016年6月,两位律师继续代理大全提起对保险公司和雇主的赔偿诉讼。有了之前的判决,本次诉讼的过程简化了许多。一审法院认为,PCH作为雇主,其对货车车厢私自改装加高,默许雇员在超载车辆的顶部平料,对雇员的人身安全疏于管理,加大了此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故PCH应对LYQ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责任。LYQ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有多年驾驶资质及经验的驾驶员,应当意识到在超载车辆的顶部平料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能注意自身的安全,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审判决酌定LYQ自行承担30%的责任,PCH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LYQ属于苏A×××××货车的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故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XES已给付赔偿款779019.14元,已弥补了LYQ部分损失,此款应在PCH给付LYQ的总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2016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一、PCH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LYQ各项损失共计702323.32元。二、驳回LYQ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PCH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2月,镇江中院维持原判。


【执行程序】
判决生效后,雇主PCH没有主动履行。
2017年3月,两位律师代理大全向句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6月,句容法院查封PCH银行账户18万余元,扣划发放给大全。
2017年12月,因查封的车辆未被扣押,房产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处理给儿子,PCH无可执行财产,审限已到,法院选择了终本。

【起诉配偶】
之前诉讼中,原告方曾申请追加雇主PCH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均被建邺法院和句容法院驳回。
在雇主责任执行过程中,律师再次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未获执行局准许。
2017年9月,律师代理大全提起诉讼,请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被句容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7年10月,律师代理大全再次起诉,请求PCH配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2月,一审驳回。2018年4月,镇江中院二审维持。
2018年5月,律师代理大全申请再审。
2019年6月,镇江中院再审审查驳回。

【后续执行】
2018年2月,律师申请恢复执行。理由同最高院公报案例——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年第3期)的裁判要旨,“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2018年6月,律师代理大全向公安机关控告雇主PCH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公安机关未能立案。
2018年6月,句容法院恢复执行工作。
2018年9月,执行局启动房产拍卖工作。
2019年3月,大全领到房产拍卖款中属于PCH的一半33万余元。
2019年7月的一个夏夜,两位律师得到线索去句容查访被执行人PCH行踪,一直等到深夜,终于确定其居所并报告给法院。因为涉及民生,执行局也很重视,几天后的一个凌晨,法院上门拘人,PCH主动履行余下的20万元。

【案件结果】
始于2013年11月,终于2019年8月,历时六年,横跨七个年头!两位律师锲而不舍,有始有终,陪同大全走完了维权之路!年纪轻轻突然间失去了双腿,大全是不幸的。但是,事故发生后,妻子不离不弃,儿女健康成长,姐姐姐夫倾力帮扶,两位律师尽责尽力,大全又是幸运的!潘业文和刘宏俊两位律师也通过本案结下了兄弟般的深厚情谊。回首来时路,都是有情天!



【律师点评】
1、驾驶员能否转化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
诉讼过程中,原告方主张,本案事故伤害发生时,LYQ身在车外,已由驾驶员转换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亦应在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关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转换问题,全国范围内争议已久。早期,在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办函(2001)59号中指出,车上乘客在事故中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本车碾压系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范围,也就是保险人理解车上人员“固定说”的来源。2008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郑克宝诉某保险公司的案例。其裁判要旨是判断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必须以害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机动车辆是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于机动车上,故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可以随条件的变化而转换,也就是“转换说”的来源。“转换说”出来后,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车上人员在车下时受伤的判决极为混乱,各地省高院、中院出台了各种不同的司法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43集),对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指导性性案例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否定了“转换说”的理由,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是比较固定的,不存在转换为第三人的问题。“固定说”的理论逐渐回归。
江苏高院在2013年全省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第15、《车上人员下车后受到损害应作为第三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案例推荐中,对车上乘客采用了“转换说”,这是由南京中院审理的一个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9月2日)第11条,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特殊情形下的“第三者”如何认定?如驾驶人下车后,车辆滑行将驾驶人撞伤,能否认定为“第三者”?本车其他人员事故中脱离车辆,而后又被本车碾压的,能否认定为“第三者”?答:省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1]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且根据时空状况判断驾驶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可能会出现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请求保险赔偿的情形,引发道德风险。本车其他人员应根据具体的时空状况认定是否属于“第三者”。事故中脱离车辆的,存在属于“车上人员”和不属于“车上人员”两种理解。按照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认定事故中脱离车辆的本车其他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上的讲话(2016侵权部分节选) (《民事审判指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16年第2期)17、关于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范围问题。讲话认为,“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险人和车内人员,但如果车内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于车外,又被本车相撞,此时车内人员因时空转换转变为车外人员,此时应属于交强险适用范围。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和合法的驾驶员,经与最高法院沟通,如果投保人被撞出车外,又被本车相撞,应属于交强险保障的范围,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本车相撞,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据此,江苏高院2016年已经统一了执法尺度,采纳“固定说”拒绝“转换说”,故而句容法院2017年的判决很有底气。

2、一个案件中不同的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
无论是建邺法院还是句容法院,均要求原告将诉请限定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不支持合并审理,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律师坚持认为统括于侵权赔偿之下的数个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由此可见,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一案审理。
2012年之前,在交通事故审理实践中,商业三责险是另案再诉的,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可以直接将商业险公司列为被告,侵权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放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也是上述规定的直接体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解释第11条的释义有如下阐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支持合并审理的判例也不在少数。法院为了自己的方便,增加当事人讼累的做法似不可取。当然,将案件分开处理,虽然增加了当事人和律师的讼累,但并不影响案件结果,本案最终为了司法和谐也还是做了让步。

3、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认为,PCH的货运经营是为了家庭生活,配偶分享了货运经营带来的利益,自应承担经营带来的风险,故而要求配偶对本案雇主责任连带赔偿。
2013年江苏高院在《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6点明确 ,“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侵权之债产生的基础与家庭生活有关,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点适用于本案的意见未得到句容法院和镇江中院的采信。
镇江中院2019年再审审查驳回之后,律师拟继续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当时省高院正好出台了新的指南,对本案尤为适用——江苏高院2019-7-18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50条,“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债务人配偶也未从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按照这一意见,律师认为再审有望启动。后来由于执行有了进展,也就没有继续坚持申诉。

【关键词】
驾驶员、车顶平货、溜车、截肢、伤残、假肢、长期护理、安保义务、雇员、雇主责任、侵权、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经营者、承包人、连带责任、管辖、移送、夫妻共同债务、强制执行、民生、拍卖房产、拘留、履行、潘业文律师、刘宏俊律师、侵权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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