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4日,患者因“左前臂外伤”在全麻(喉罩)下行“左侧桡骨下段骨折+左侧远端尺桡关节开放性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历时1小时5分。术后苏醒延迟,气管插管后送ICU。ICU期间,患者仍昏迷不醒,频繁抽搐。治疗一周后,神志渐清,但出现烦躁、谵妄等精神症状,伴四肢肌力下降,仍时有抽搐发作,高压氧治疗效不佳。目前四肢肌力肌力下降,肌张力高,行动不便。
~诉讼的提起和进展~
2021年2月,家属前来咨询。笔者仔细审查病历后,感觉很蹊跷:根据既往的经验,麻醉苏醒延迟,昏迷不醒,通常是术中发生了一过性的脑缺血缺氧,如心跳呼吸骤停等,但目前病历上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记载。相反,《病程记录》还记载医方在术后邀请了当地及省会大医院的多位专家会诊,记录中专家一致认为术中没有发生长时间的低血氧和低血压,基本排除了缺血缺氧性脑病,而将麻醉苏醒延迟归咎为手术诱发癫痫、房颤栓子脱落致脑卒中、中枢神经感染等原因。
沟通中,家属透露一个细节:事发后患方通过熟人了解到,麻醉师在医院内部会上挨批了,因为其中途曾经离开过。为查清这一事实,患方曾向医方申请调取手术室监控录像,医方答复监控已经封存,将来可由法院前来调取。
2021年3月起诉。4月第一次质证开庭,被告代理人当庭承认监控录像在分管院长那里,因院长出差暂不能提供,待其回来后即行提供。庭后,原告申请查看电子病历,发现《病程记录》有多处修改,部分《会诊记录》缺乏原始会诊单,或者《会诊记录》与原始会诊单记载不一,《麻醉记录单》未发现修改痕迹。查看完电子病历后再次开庭质证,这一次被告请了律师代理,律师一改之前代理人的说法,称监控录像找不到了!原告要求推定过错,主审法官当庭明确,如果鉴定下来跟麻醉有关,被告必须提供监控!
~医疗损害鉴定~
2021年10月,苏州市医学会组织了本案的医疗损害鉴定。患方提出如下意见:1、患者昏迷原因应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与麻醉相关;2、对《麻醉记录》、《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等病历提出质疑,阐述监控录像的争议;3、《麻醉记录》反映手术过程中发生两次低血压,最低时收缩压一度低于70mmHg,医方低血压的处理不积极致缺血缺氧性脑病。
医方仍然将患者昏迷原因牵扯上其他隐匿性的疾病。鉴定组长当场质问,缺血缺氧性脑病的诊断何时确立的?对于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诊断为什么要隐瞒和拖延?医方词穷!
2021年11月,鉴定意见为:患者麻醉过程中出现两次低血压,医方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过错;患者符合缺血缺氧性脑病的诊断,与术中低血压有关。患者麻醉过程中出现低血压是全身麻醉过程中可以预见但无法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患者系老年女性,有房颤这一基础心脏疾病,和血压波动也有一定关系。综上,定为次要因素。五级伤残,长期护理。
~庭审交锋~
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出如下问题请鉴定人答复:1、有关丙泊酚的诱导剂量(略);2、有关会诊单(略);3、有关麻醉师脱岗。对于第3个问题,鉴定人回答说,全麻手术麻醉师必须全程在岗,如果中途有脱岗,要看脱岗时间是否与低血压时间吻合,如果吻合,则应加大医方的责任。
这一回答为鉴定意见的突破带来了希望。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提供录像,否则应作出对原告有利的推定。法院权衡后要求被告要么提供录像,要么提供能够反映治疗行为连续性的证据,暂时休庭。一个月后再次开庭,被告仍没有提供录像,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行为的连续性。主审法官庭后沟通时也认为被告有违诚信,拟提高责任比例(50%以上)判决以示惩戒,先行调解。
~判决结果~
调解无果后,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责任比例为40%,扣除原告欠费6万余元后,被告尚应赔偿37万余元。
~总结与点评~
40%于次要责任并不低,但跟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答复有落差,和主审法官庭后的表示也有差距。本案鉴定后最大的争议点在监控录像,一审判决认为,“根据鉴定和原、被告陈述,质证,原告主张麻醉师在手术期间脱岗证据不足,本院认定被告的麻醉师在原告手术期间没有脱岗”,“监控录像不是病历资料,被告不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如此认定即是驳回了原告的主张。虽然我们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可以推定麻醉师中途脱岗,且脱岗时间与低血压时间吻合,从而增加被告赔偿责任。很遗憾未获一审支持!不过,在主审法官的内心,可能也认为被告不提供录像终究绕不过去,所以判决最后还是提了一句,“综合被告未提供手术监控录像的瑕疵,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在责任比例上虽未达到原告的期望,但在其他方面予以了补偿:长期护理费支持了10年,原告证据略有欠缺的误工费也得到了支持。从这两点,我们也能看到法院为平衡双方利益所做的努力。基于此,双方均没有上诉,患者顺利拿到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