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第一,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第二,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第三,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第四,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例外: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