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案子有三个被扶养人,感觉有一段时间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了,扶养都写成抚养了,有必要把知识点温习一遍,几点总结跟大家分享。
1、被扶养人生活费跟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金)是什么关系?
有关这一点,司法解释有一个变化过程,以江苏为例,从一开始的并列相加,到计入相加,再到计入吸收,最后又回归到计入相加。
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最早出现在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跟两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单独计算,单独列支。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有新的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里面就没有单独列支被扶养人生活费了,是这个项目取消了吗?并不是。与《侵权责任法》配套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此做了补充规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该通知只是规定了计入,即被扶养人生活费被两金所吸收,但究竟是加合吸收还是吸收后湮灭,并没有说明,司法实践中,采用前者,即仍按照2003年的人损司法解释分别计算出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二者相加作为两金列支。
时间来到了2020年3月20日,江苏高院开始试点,修改了两金的计算方法,统一了城乡赔偿标准,伴随这一修改,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在实质上归于湮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高法[2020]43号)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不影响赔偿总额,意味着有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金的总额都是不变的。受害人无疑少了一份保障。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人损司法解释也经修改后重新颁布。2022年5月1日施行,新的司法解释统一了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作为维权律师,再也不用收集农村人在城镇打工、居住的证据了,避免了参与伪造证据的坑。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沿袭了之前的修改,“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但如何计入并没有说清楚,2022年4月27日,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答记者问中,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受诉法院地在北京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死亡,如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农村居民指标计算,最高可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约102万元,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修改后,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也按照城镇居民指标计算,最高可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约234万元,这样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202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602元,202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1726元,234万的总额是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生活费的加和。由此可见,最高院的意见是计入后加和。有了最高院的一锤定音,江苏高院也很快做出了修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我们随后看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7.11)对此做了解读,明确为吸收后加合模式。至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在江苏终于回归,受害人多了一份赔偿。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受害人标准还是被扶养人本身的标准?
农村受害人进城务工期间受伤,两金按照城镇标准,其在农村居住的被扶养人,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按照城镇标准呢?有的判决基于客观实际,即便两金已按城镇标准,生活在农村的被扶养人仍按照农村标准,也有判决与两金的适用标准一致。
经查询,江苏在2012年已有相关规定。2012年6月27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业务资讯》(2012年第3期)中对此有专门解答,
4、侵权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
问:在侵权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赔偿,如果赔偿是按受害人还是按被抚养人是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答:侵权法明确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赔偿项目中除了直接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合理的康复费用、误工损失等之外,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里未明确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最高法院在法发(2010)第23号通知中明确,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以受害人还是以被抚养人是农村还是城镇的身份计算赔偿标准,最高院在(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批复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因此,应以受害人的身份标准作为计算依据。这也就解决了被抚养人有几个、且分居不同地方带来的不同标准的选择。
2016年11月21日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也做了同样的明确,
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在2022年城乡赔偿标准统一之后,这个问题已不再是问题。
3、被扶养人有部分收入,但尚未达到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如何处理?
除了未成年人之外,其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往往并非一点生活来源没有。比如残疾人,民政部门会有一定的补助,农村老人也有农业方面补助和农保,这些补助数额不多,跟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差悬殊,对此该如何处理呢?是全额支持还是要把已有的收入做相应扣减?我们在裁判文书网,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足以维持、扣除”三个关键词搜索,江苏法院有185篇,我们查阅了前20篇,多数法院都认为区区数百元没有必要扣除,仍应按照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全额支持,也有部分法院将上述补助做了扣减,剩余部分继续支持,可能扣减的做法更符合民事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吧。
以上是笔者有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一点浅见,读者朋友如有更多的见解,欢迎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