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
侵权责任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纠正了人损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对此的理解是,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时,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如果不同意追加,则视为放弃。这一规定,无异于剥夺了共同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权,违背了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纠正了这一缺陷,然而新的矛盾又来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一规定又要求连带责任人应为共同诉讼人,由此产生实体法与程序法冲突问题,诉讼法与实体法应该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为实现这一目标,相关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衔接。

修订批注:民事诉讼法2012年、2017年修改,均保留了该条,对此,可以做另一种解释,连带责任人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此,实体法和程序法就此点就没有冲突了。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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