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宝 专 家 高 端 论 坛
———江苏省公、检、法、司 四部同堂———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座(精简版)
2012年4月1日 陈瑞华
一、辩护制度的变化
1、侦查阶段,正式确立“辩护人”身份,且只能由律师担任(刑事专属辩护权33、36条);
2、援助范围扩大:在原先“死刑、盲聋哑、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增加“无期”和“精神病人”(34、267条);
3、阅卷权的变化
(1)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法院受理阶段权利无差别(38条);
而修改前审查起诉之日起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原36条)。
(2)开庭前全部卷宗移送(案卷移送制度恢复,172条);
全部卷宗包括:检察机关补充收集的证据,退侦期间收集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未向律师展示的证据
与之对应的,律师有三类证据必须及时展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40条)
4、会见权保障
(1)三证无障碍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三种犯罪在侦查阶段需批准,37条);
(2)会见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37条);
(3)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亦即犯罪嫌疑人获得阅卷权(37条);
5、各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
(1)审查批捕听取辩护人意见(86条);
(2)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卷;(159条);
(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意见入卷(170条);
(4)开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182条);
(5)不开庭审理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223条);
(6)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40条);
6、督促公检法机关,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非法证据排除(54~58条);
7、辩护人涉嫌犯罪的,更换办理机关(42条)(省级检查院批捕,江苏省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1条)
二、证据制度改革
1、改革背景 :
(1)解决刑讯逼供——讯问全程录像(121条),看守所记录身体检查情况;
(2)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见后);
2、证据含义及法定种类作调整
(1)事实说改为材料说,所有证据均为材料(48条),转换为定案依据有条件:一要看证明力,而要看证明能力;
(2)增加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三项;
(3)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145条);
3、特别手段取得:
(1)技术侦查手段取得(见后);
(2)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151条);
(3)行政机关执法中直接转为证据,限实物证据(52条);
4、证明责任: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49条);
5、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53条);
排除合理怀疑含义:a、矛盾合理解释及排除;b、排他性;c、案件结论唯一、证明方向同一、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6、非法证据排除(54~58条):
(1)排除规则:
a、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性排除(绝对排除或自动排除);
严重违法取证行为,自动排除无自由裁量,不可补正,无补救机会;
b、非法物证、书证自由性排除(给予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
补正方式:①重新制作笔录②合理解释机会。(但法院仍保留排除权利)
(2)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排除。
(3)审判阶段的启动(56条):
a、法院依职权启动,一旦启动,正式进入排除阶段,带来三个后果:
①实体审判立即终止(程序审查优先);
②连续不断,直到得出结论;
③实体审判受影响受约束。
b、当事人依诉权申请启动,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4)证明责任倒置:被告人提出主张,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57条)。
(5)证明程度:能够确认非法或者不排除非法的,都应排除(58条)。
(6)证明范围:全案录音录像资料、全案询问笔录;
(7)侦查人员出庭作证(57条)(前所未有、除了作为目击证人、量刑证人、还作为程序合法证人)
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187、188条、192条)
1、证人出庭条件(187条):
①控辩任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
2、强制出庭,近亲属免除出庭义务(但不免除作证义务);
3、拒不出庭或拒绝作证,经院长批准,可处10以下拘留(188条);
4、鉴定人应当出庭,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187条);
5、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的鉴定,(也称弹劾证言,192条)
四、侦查变化
1、特殊侦查手段:技术侦查、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
2、技术侦查合法化(148~150条):
(1)技术侦查危险:
①容易侵犯人权,特别是隐私权;
②易导致人人自危、人人恐惧;
③有政治上的风险;
(2)控制技术侦查的方法:
①界定案件范围;
②审批手续限制;
③技术侦查所得材料严格限制使用范围。
3、诱惑侦查容易教唆犯罪;
4、讯问行为受限制(见后);
5、加大法律监督。
五、预审讯问程序三大限制
1、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83条),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91条),避免看守所外羁押;
2、一到看守所,一律在看守所内讯问(116条),物理隔离、通道隔离、全程录像,看守所民警一并监督;
3、建立同步录音录像(无期以上应当录像,其他可以录像),同步性、完整性;
4、加强检察院监督;
六、强制措施
1、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区别开:取保候审未达逮捕条件,监视居住已达逮捕条件;
2、增加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3、保证金:存入银行,到银行领取(70、71条);
4、监视居住替代逮捕(72条);
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74条);
6、逮捕必要性明文规定(79条)
2012年4月2日 黄太云
一、检察监督
1、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监督(47条);
2、监视居住的监督(73条);
3、非法证据监督(55条);
4、羁押必要性审查(93条);
5、死刑复核监督(240条);
6、刑罚执行监督(255、262、263条);
7、强制医疗监督(289条);
二、一审程序上的变化
1、卷宗全案移送(172条);
2、开庭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82条);
3、充分调查辩论(193条);
4、增加中止审理的情形(200条);
5、审限延长(202条);
6、简易程序调整:
(1)限于基层法院;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208条);
(2)适用范围扩大(不再限于三年以下,210条);
(3)明确规定不适用情形(209条);
(4)审限调整(214条);
三、二审程序上的变化
1、对是否开庭审理明确范围,不开庭的也应听取意见(223条);
2、明确发回重审只能一次(225条);
3、检察院查阅卷宗时间宽限,10天延长到一个月(224条);
4、除对赃款赃物外,对其他查扣冻物及孳息判决也应作出处理(234条);
5、审限延长(232条);
6、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226条);
四、审判监督程序变化
1、再审原则上变更法院(244条);
2、再审可采取强制措施,对明显错案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46条);
3、开庭再审案件检察院一律出庭(245条);
五、执行程序变化
1、交付执行时,文书送达设定时间限制(253条);
2、看守所执行压缩到3个月(253条);
3、监外执行范围扩大(254条);
4、针对监外执行过程中疏于管理,明确及时收监的情形,加强管理(257条);
5、社区矫正(258条);
管制纳入社区矫正,不再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刑附民制度的变化
1、主体范围扩大(99条);
2、完善保全措施(100条);
七、未成年人程序变化
1、增加原则方针(266条);
2、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由“可以到场”改为“应当到场”(270条);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考验期内须接受监督考察(271~273条);
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封存(275条);
八、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77~279条)。
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78~283条)。
十、精神病人强制医疗(284~289条)。
笔 者 几 点 小 结
1、几种特殊情形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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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会见需许可 |
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
中级法院管辖 |
技术侦查 |
危害国家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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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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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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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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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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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贪污、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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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严重侵犯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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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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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拘留与逮捕
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没有至迟。
拘留后有两种罪可以不通知家属;逮捕后,除无法通知外,一律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3、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4、期限延长
1、审查逮捕期限
2、一审期限
3、简易程序期限
4、二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