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座(精简版)

———江苏省公、检、法、司 四部同堂———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座(精简版)

 

201241 陈瑞华

 

一、辩护制度的变化

1、侦查阶段,正式确立“辩护人”身份,且只能由律师担任(刑事专属辩护权33、36条);

2、援助范围扩大:在原先“死刑、盲聋哑、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增加“无期”和“精神病人”(34、267条);

3、阅卷权的变化

(1)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法院受理阶段权利无差别(38条);

而修改前审查起诉之日起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原36条)。

(2)开庭前全部卷宗移送(案卷移送制度恢复,172条);

全部卷宗包括:检察机关补充收集的证据,退侦期间收集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未向律师展示的证据

与之对应的,律师有三类证据必须及时展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40条)

4、会见权保障

(1)三证无障碍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三种犯罪在侦查阶段需批准,37条);

(2)会见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37条);

(3)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亦即犯罪嫌疑人获得阅卷权(37条);

5、各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

(1)审查批捕听取辩护人意见(86条);

(2)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卷;(159条);

(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意见入卷(170条);

(4)开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182条);

(5)不开庭审理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223条);

(6)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40条);

6、督促公检法机关,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非法证据排除(54~58条);

7、辩护人涉嫌犯罪的,更换办理机关(42条)(省级检查院批捕,江苏省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1条)

 

二、证据制度改革

1、改革背景 :

(1)解决刑讯逼供——讯问全程录像(121条),看守所记录身体检查情况;

(2)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见后);

2、证据含义及法定种类作调整

(1)事实说改为材料说,所有证据均为材料(48条),转换为定案依据有条件:一要看证明力,而要看证明能力;

(2)增加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三项;

(3)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145条);

3、特别手段取得:

(1)技术侦查手段取得(见后);

(2)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151条);

(3)行政机关执法中直接转为证据,限实物证据(52条);

4、证明责任: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49条);

5、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53条);

排除合理怀疑含义:a、矛盾合理解释及排除;b、排他性;c、案件结论唯一、证明方向同一、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6、非法证据排除(54~58条):

(1)排除规则:

a、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性排除(绝对排除或自动排除);

严重违法取证行为,自动排除无自由裁量,不可补正,无补救机会;

b、非法物证、书证自由性排除(给予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

补正方式:①重新制作笔录②合理解释机会。(但法院仍保留排除权利)

(2)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排除。

(3)审判阶段的启动(56条):

a、法院依职权启动,一旦启动,正式进入排除阶段,带来三个后果:

①实体审判立即终止(程序审查优先);

②连续不断,直到得出结论;

③实体审判受影响受约束。

b、当事人依诉权申请启动,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4)证明责任倒置:被告人提出主张,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57条)。

(5)证明程度:能够确认非法或者不排除非法的,都应排除(58条)。

(6)证明范围:全案录音录像资料、全案询问笔录;

(7)侦查人员出庭作证(57条)(前所未有、除了作为目击证人、量刑证人、还作为程序合法证人)

 

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187、188条、192条)

1、证人出庭条件(187条):

①控辩任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

2、强制出庭,近亲属免除出庭义务(但不免除作证义务);

3、拒不出庭或拒绝作证,经院长批准,可处10以下拘留(188条);

4、鉴定人应当出庭,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187条);

5、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的鉴定,(也称弹劾证言,192条)

 

四、侦查变化

1、特殊侦查手段:技术侦查、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

2、技术侦查合法化(148~150条):

(1)技术侦查危险:

①容易侵犯人权,特别是隐私权;

②易导致人人自危、人人恐惧;

③有政治上的风险;

(2)控制技术侦查的方法:

①界定案件范围;

②审批手续限制;

③技术侦查所得材料严格限制使用范围。

3、诱惑侦查容易教唆犯罪;

4、讯问行为受限制(见后);

5、加大法律监督。

 

五、预审讯问程序三大限制

1、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83条),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91条),避免看守所外羁押;

2、一到看守所,一律在看守所内讯问(116条),物理隔离、通道隔离、全程录像,看守所民警一并监督;

3、建立同步录音录像(无期以上应当录像,其他可以录像),同步性、完整性;

4、加强检察院监督;

 

六、强制措施

1、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区别开:取保候审未达逮捕条件,监视居住已达逮捕条件;

2、增加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3、保证金:存入银行,到银行领取(70、71条);

4、监视居住替代逮捕(72条);

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74条);

6、逮捕必要性明文规定(79条)

 

 

201242 黄太云

一、检察监督

1、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监督(47条);

2、监视居住的监督(73条);

3、非法证据监督(55条);

4、羁押必要性审查(93条);

5、死刑复核监督(240条);

6、刑罚执行监督(255、262、263条);

7、强制医疗监督(289条);

 

二、一审程序上的变化

1、卷宗全案移送(172条);

2、开庭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82条);

3、充分调查辩论(193条);

4、增加中止审理的情形(200条);

5、审限延长(202条);

6、简易程序调整:

(1)限于基层法院;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208条);

(2)适用范围扩大(不再限于三年以下,210条);

(3)明确规定不适用情形(209条);

(4)审限调整(214条);

 

三、二审程序上的变化

1、对是否开庭审理明确范围,不开庭的也应听取意见(223条);

2、明确发回重审只能一次(225条);

3、检察院查阅卷宗时间宽限,10天延长到一个月(224条);

4、除对赃款赃物外,对其他查扣冻物及孳息判决也应作出处理(234条);

5、审限延长(232条);

6、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226条);

 

四、审判监督程序变化

1、再审原则上变更法院(244条);

2、再审可采取强制措施,对明显错案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46条);

3、开庭再审案件检察院一律出庭(245条);

 

五、执行程序变化

1、交付执行时,文书送达设定时间限制(253条);

2、看守所执行压缩到3个月(253条);

3、监外执行范围扩大(254条);

4、针对监外执行过程中疏于管理,明确及时收监的情形,加强管理(257条);

5、社区矫正(258条);

管制纳入社区矫正,不再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刑附民制度的变化

1、主体范围扩大(99条);

2、完善保全措施(100条);

 

七、未成年人程序变化

1、增加原则方针(266条);

2、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由“可以到场”改为“应当到场”(270条);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考验期内须接受监督考察(271~273条);

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封存(275条);

八、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77~279条)。

 

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78~283条)。

 

十、精神病人强制医疗(284~289条)。

 

 

 

1、几种特殊情形对比

 

 

侦查期间会见需许可

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中级法院管辖

技术侦查

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

特别重大贿赂

 

 

 

黑社会

 

 

 

重大毒品

 

 

 

重大的贪污、贿赂

 

 

 

利用职权严重侵犯人权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拘留与逮捕

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没有至迟。

拘留后有两种罪可以不通知家属;逮捕后,除无法通知外,一律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3、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4、期限延长

1、审查逮捕期限

2、一审期限

3、简易程序期限

4、二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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