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去年发布通知,对房屋买卖中户口纠纷,作出明确规定,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并过户后,如卖房人未将房内户口迁出 ,导致买房人户口无法迁入的,买房人可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告知卖房人,如其仍然拒绝迁出,经县一级审核批准,公安机关可将卖房人户口迁移至所在地的社区或村临时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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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1日补注:该规定已被2013年5月27日颁布的《社区(村)托管户管理规定(试行)》废止,新的规定表述如下:“第四条 公民买卖房屋,新房主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市内户口迁入条件,房屋原有户口未迁出的,公安机关在明确告知新房主相关情况并经新房主签字确认后,可准许新房主户口迁入该房屋,并另立一户。新房主申请市外迁入的,应按《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在房屋原有户口迁出其房屋后,方可办理户口落户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