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我难得也有顶撞法庭的时候!

今天在鼓楼法院,一起交通事故的案子,侵权人是一未成年人,我们是受害一方,起诉时将侵权人及其父母均列为了被告。今天,母亲到庭,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父亲均未到庭,此次开庭前法院曾试图通知其父出庭,但电话无人接,信件被退回。庭前,法院询问得知,侵权人父母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已经离异,但离婚不离家,仍然住在一幢楼上,父亲在晚上仍时不时的回家。了解情况后,主审法官告诉我们,由于其父母已经离婚,侵权人由其母抚养,故其父无需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建议我们撤回对父亲的起诉。我当庭表示质疑,父母离婚后,不影响对孩子的监护权,于是通过手机上网查阅相关规定,民通意见158条有明确规定,大意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伤害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其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不直接抚养一方须共同承担”。于是,我们表示不撤诉。估计这一点让主审法官不高兴了,她说,你们不撤,今天这个庭开不了了,由于被告地址不详查无此人,可能会公告送达。我听了,很不高兴,心想,你一上来就压我们撤诉,这会儿又拿送达来刁难,刚才他母亲明明陈述,父亲仍然居住在一起,时不时会回家,怎么可能是地址不详,怎么可能无法送达?于是我要求书记员记录,我说,刚才在接受法庭询问时,被告陈述如何如何。主审法官急了,中途就打断我的话,原告代理人,你转述别人的话,我们不会确认的,请你注意我的措辞,我说的是可能会公告,信件被退回也是事实,你这种态度是针对本庭。我说话被她打断,也一头火,声音提高了七八度,也冲她嚷,我有说话的权利,我可以这么认为,你可以不接受,你可以不支持,但你不能不让我说话,然后接着说,对方是恶意拒收,如果要公告,公告费也不应由我方承担。我说完,她又训斥反驳一通,后来我控制住情绪,没再发生冲突。

民诉法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无法送到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告送达。现在的法院,图省事,常有滥用公告送达之势。今天这个案子,法官为了省事,甚至恐吓当事人,说我们审这类案子多了,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只能由直接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不承担责任,你们就算不撤,我将来也会驳回的。而事实上,对于她说的“规定的很清楚的法律”,我愣是没找到,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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