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的认识可能不是很清楚,不少医院尤其是基层医院,医师、助产士混岗的情况比较多见,笔者前段时间在徐州代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就是两名助产士接生,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后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没有专门针对此现象作出相关的规定,不过细细找来,还是能找到一些依据的,答案是不可以!
2004年,江苏省卫生厅在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苏卫医〔2004〕8号),要求对于“存在护士(助产士)、医生混岗”的助产士不予注册;2005年在给南通卫生局的批复,即省卫生厅关于取得助产士(师)资格人员不能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批复(苏卫人〔2005〕8号)中,再次明确助产士资格不同于医师资格;此后2008年在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18号)中明文规定“护士不可以单独接生”,助产士属于护士,当然也就不可以单独接生了。
其他地方的规定,如深圳市规定即使是主管护师级的助产士也只是配合医生进行难产的接生,而不是单独接生(《深圳市助产士岗位培训五年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深卫发[2008]235号),所以,从这些文件看,助产士是不可以单独接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