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诉周**财产返还纠纷一案,经建邺区法院一审判决,周返还刘人民币5万元,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约定周于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刘35000元,逾期未足额支付的,仍按一审判决履行。协议签署后,周撤回上诉。后周未按约履行协议,在协议已过履行期后,周尚拖欠人民币8000元未付,刘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周再支付20000万结案。
案件视点:二审中上诉人撤诉,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最高院在1998年关于二审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由于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或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导致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举重以明轻,对于二审撤诉的案件,一审判决当然也生效。
最高院在去年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其中有一案例,正是二审撤诉后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案例,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二审中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撤诉的,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判决,这一确认更有力的支持了上述观点,最高院在发布中称,指导案例有助于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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