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糖尿病贻误治疗结果成真,不构成医疗事故律师调解~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患者吴某某因孕28周来南京某妇产医院医院建大卡行产前保健检查。次日糖筛查试验阳性(10.67mmol/L),为进一步明确诊断,12月30日行糖耐量试验,结果显示餐后1小时血糖13.27 mmol/L、餐后2小时血糖8.07 mmol/L,均超过正常范围,应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GDM),但被告没有告知原告这一诊断,此后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A日、1月B日、2月C日、2月D日、2月E日、3月F日数次来被告处保健检查,被告均未复查血糖,也未建议原告采取任何治疗措施。2010年3月G日,原告入住被告待产,当日分顺娩一女婴,3月H日出院,出院时被告未就GDM尽任何告知义务。
2010年6月底,原告出现不适症状,12月J日查空腹血糖7.12 mmol/L,餐后血糖11.2 mmol/L,两者均明显增高,诊断为Ⅱ型糖尿病,此后原告相继在南京数家三甲医院就诊治疗,目前血糖依赖药物控制。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对其GDM病情未尽告知义务,未行正规治疗,产后亦未告知原告监测血糖及积极调控,致原告病情迅速发展成为糖尿病。
【医疗鉴定】
2011年,经南京市建邺区卫生局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及江苏省医学会分别对本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为“医方未尽告知义务,对GDM未行正确的教育和指导,孕期未定期监测血糖的动态变化,患者分娩及住院期间血糖仅监测2次,出院时未告知需在产后6周复查血糖,存在过失”,但认为“患者糖尿病的发生与自身因素有关,与医疗过失无关。不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代理】
上述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找到笔者,笔者分析案件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医方上述过错对原告目前的糖尿病到底有无影响?
为找到因果关系的证据,笔者查阅了《中华妇产科学》和《实用妇产科学》等权威著作,及大量医疗文献,得知,妊娠期糖尿病的正规治疗,对母婴预后有重大影响,孕期血糖控制,有助于减少高血糖毒副作用,减轻胰岛B细胞负担,避免或延缓其功能衰竭;产后加强管理,积极锻炼,合理饮食,定期监测血糖,可预防或延缓远期糖尿病的发生。
在上述证据基础上,笔者代理原告于2012年3月将被告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发院,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4万元。对于原告的损失,笔者亦查阅大量文献,因被告的医疗过错有可能致使原告糖尿病的出现提前十年,由此增加了病程后期十年的医疗费,后期每年至少1.38万元。
【案件结果】
由于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法院多次调解做被告工作。2012年6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同时原告将其在鼓楼法院针对被告延误新生儿治疗的案件撤诉,两个案子一起了结,可谓“因果关系临门一脚,法院调解一箭双雕”!
来源:南京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