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患者男性,53岁。2009年10月,因急性白血病入住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化疗未缓解。经查,患者与其妹妹HLA配型全相合,拟行造血干细胞移植。2010年1月11日患者入住层流病房, 19日和20日两次回输供体干细胞,移植效果不明显,且病情逐渐加重。2月4日凌晨患者自缢身亡。
【律师意见】
患者死亡后,家属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病历真实性问题,一直拖到2011年仍未做鉴定,2011年2月,家属找到笔者,笔者之前印象中,认为患者在医院自杀的现象,通常只会发生在精神病患者身上,白血病患者自杀还是第一次听说,后来上网搜索,不搜不知道,这一现象还是有一定普遍性的,因为层流病房患者面临巨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在一个密闭的空间里,真的是度日如年,选择自杀也就不足为怪了。结合家属的陈述,笔者查阅相关规范资料后,分析认为:
1、、医方病房环境缺乏人性化,不利于缓解患者心理压力
移植患者在医院自杀的原因可能与移植患者的心理压力有关:患者需居住在完全封闭的层流室中近一个月,这一个月远离亲人,活动面积极为有限,环境孤独,治疗时间长,药物负反应大,经济开支大等各方面压力常常使患者出现多种心理反应,如烦躁焦虑、抑郁孤独、恐惧畏缩、反感敌视、妄想后悔等,调查证实,接受HSCT患者在无菌层流室期间出现精神症状的占41%。在出现严重并发症时,个别患者还会做出反常行为,如自杀。
针对移植患者的上述心理特点,及时细致的心理疏导固不可少,人性化的病房环境也是重要干预措施之一。根据颜霞主编的《实用血液科护理及技术》(122页),目前层流病房有三种模式,作为现代化的医院,应配备LAFR组合单元,其要求是每病室单元设有宽敞的铝合金密封玻璃,与探视走廊相对,患者可与家属隔窗面视通话,并可通过探视走廊的玻璃窗看室外的景色和人流,如此,可最大程度的缓解患者在密封病房里的孤寂和恐惧感,增加其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力量。本案医方层流病房只有一扇小小的玻璃窗,透过玻璃窗,患者只能看到无菌走廊的洗手池,根本谈不上什么室外的景色和人流,而与家属隔窗面视通话更是不可能。如此环境无形中加大了患者的心理压力,对其自杀起到了诱导作用。医方作为大型现代化医院,病房条件却如此简陋,其管理上是否存在缺陷?据了解,目前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其层流病房均设置了人性化的探视走廊。
2、医护人员对患者自杀前种种心理失控现象未予重视
自杀前一天(2月3日)患者情绪波动更大,护理评估单上的心理精神一栏的记录,之前全部是焦虑,2月3日突然出现了悲观,对这一变化,护理人员同样没有采取任何干预措施。
3、自杀当天,护士未尽职责,护理工作失察
据家属陈述,2月4日事发当日,家属曾将该份病历拿给事故处理现场的警官,请求由其保管,但被护士长一把抢去并当场撕毁。纠纷发生后处理过程中,医方就当天护理工作前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的危重护理记录单,我们在庭前质证中力图推翻这两份护理记录,但法院还是采信了其中一份,这份被采信的护理记录也是前后矛盾,破绽明显,理由如下:本案经法医判定,患者死亡时间在凌晨4:00~6:00,而该病历却记载6:00时护士尚给患者开通静脉通道及口腔护理,这显然十分荒唐;病历同时记载4:00给患者测过体温,但体温单上2月3号20:00之后就再没有体温记录,两者又相矛盾。由于原始的那份护理记录已被护士长撕毁,故事后补记的记录不具合法性,更何况其有伪造的嫌疑,其客观性和真实性更是得不到保证。
在推翻两份护理记录的基础上,事发当天4:00~6:00之间,护士做了何种护理工作不得而知。根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推定4:00~6:00之间护士失察,放任了患者的自杀,此为其一;其二,退一步说,即使如护士所述,其5:00看过一次,这也不符合特级护理的要求。根据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一级护理要求每小时巡视一次,特级护理的要求是“严密观察”,虽然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但因其护理级别高于一级,其巡视的间隙时间自应更短,可以理解为24小时不离看护(ICU的护理级别)。上吊不像跳楼那样瞬间发生,有一个准备过程,比如要剪床单,做吊索,挂牢吊索,上吊之前还有反复的思想斗争,以及缓慢的死亡过程等等,从准备到死亡应有30分钟甚至更长时间,如果护士遵照了特级护理的要求,严密监护,完全有机会发现其自杀举动,从而及时加以阻止。
【案件审理】
由于法院的错误认定在先,导致医学会对我们关于病历造假的意见没有采纳,我方上述意见,南京医学会一一予以了否认,在鉴定意见得出后,我方申请进行法医鉴定,未获准许,一审判决我们败诉。
2011年7月,我方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组织调解,医方赔偿原告方人民币3万元。
刘宏俊律师认为,案件的结果虽不如人意,但本案的诉讼,无疑对层流病房人性化建设起到推进作用。